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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5:45:15作者:百科知识库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发生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具有紧急性、集中性、需要快速反应和高层决策的特点,为了保证决策的统一性和行动的协调性,在地质灾害发生后,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本条的规定,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特大级和社会影响特大的地质灾害,国务院可以成立国家级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发生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抢险救灾机构应当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地质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采取措施组织人员对电源、水源、气源、热源实施有效管理,排除险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为了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秩序,抢险救灾机构还可以实行紧急应急措施,如:交通管制;对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调配抢险设备、物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