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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5:37:35作者:百科知识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主旨

本条是对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和备案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依据本条例规定,燃气发展规划分为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设区市燃气发展规划、县(市)燃气发展规划。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燃气发展规划重点考虑燃气发展预测、气源方案、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相关政策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设区市、县(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全国和省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其规划范围应,覆盖乡(镇)村。重点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规模、管网铺设范围等具体事项。

本条例规定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地方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成果一般要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技术审查,作为政府批准燃气发展规划的依据。

经批准燃气发展规划,就具有法律效力。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各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燃气发展规划进行修订,修订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应包括:(1)规划文本;(2)图纸;(3)规划说明书;(4)基础资料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