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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5:33:45作者:百科知识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燃气经营者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况

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燃气经营者。

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况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该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该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燃气经营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是成为燃气经营者的前提条件。行政许可是根据被许可人的能力或者资格授予的,被许可人如果超过了行政许可的范围或者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则有可能侵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严重的则会危及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燃气经营者负有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也规定,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违反本条规定应当承担两种法律责任:一是行政处罚,二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

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即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里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即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燃气管理部门。这里的行政处罚仅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两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命令,本质上并不具有惩罚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这类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必须首先责令停止。罚款是财产罚的一种,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责令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行政处罚。罚款所得的货币必须是被处罚人的合法收入,罚款款项必须上缴国库,非法收入一般不作为罚款的内容,而应当没收或者返还给受害人。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本质上是一种追缴,以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为限,而不包括违法行为人以合法手段获得的财产。本款规定了罚款的幅度,即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在法定的幅度内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当与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处。并处,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它是相对于单处而言的,一般针对情节较严重的情形,是在处以单项处罚不足以达到制裁目的的情况下进行的。本条规定的行为即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即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这里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也是燃气管理部门。这里的行政处罚除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两项之外,还有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也属于行政命令,本质上并不具有惩罚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这类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必须首先责令限期改正。本款规定罚款比第一款规定要低,即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主要是考虑本款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不如第一款违法行为严重。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在法定的幅度内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当与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属能力罚之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资格的处罚。许可证在本质上是认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某种资格、能力,从而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障,其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当这种条件发生变化或者行为人不符合这一条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不予承认行为人所取得的某种资格或者能力。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对违法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权利的取消。作出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的前提条件是情节严重的,这是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部门即燃气管理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进行裁量的。

(二)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主要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即“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