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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5:29:51作者:百科知识库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交通安全的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规划。

编制海域使用规划应当坚持总量控制、提高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海。

主旨

本条是对海域使用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和编制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的关系

规划管理是各级政府进行海域使用管理的重要行政手段之一,也是海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海域使用规划是在一定海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科学设计和安排。海域使用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首先,两者都是海域管理的基本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为海域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两者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效率、遏制海洋生态恶化、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实现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海洋需求的总目标上是一致的。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规划的基础,海域使用规划是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的具体体现。其次,两者所体现的性质又有不同。海洋功能区划体现了海域的自然本质属性,同时兼顾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属性的性质;而海域使用规划更加强调某一时期内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社会属性。对一定海域,海洋功能区划只是界定了其开发利用的方向,这个方向是由其自然属性所决定的,违背了海域的自然属性就违背了客观自然规律;而海域使用规划则界定了如何根据这一自然属性有意识、有目的和有组织地对其开发利用,违背了这一社会属性,就会违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两者是有机的统一体。

二、本条规定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组织主体。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的职责。需要指出的,一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海域使用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涉海部门的意见,这是由海域使用规划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二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否编制海域使用规划,要根据其是否具有所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来决定;三是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岸线较短、海域面积较小的县(市),可以由设区的市统一编制海域使用规划。

(二)编制依据。一是以经批准的本级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海域使用规划必须与本级海洋功能区划紧密联系,不能违背海洋功能区划。二是充分体现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交通安全的要求。

(三)编制原则。编制海域使用规划应当坚持总量控制、提高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海域资源是有限的,有些海域的自然生态还十分脆弱。因此,通过规划进行宏观调节,在规模、速度上进行总量控制,提高海域有限资源的使用效率,保持海域可持续发展,成为今后海域使用管理的重点。

(四)区划审批。海域使用规划的管理与海洋功能区划具有一致性。由于海域使用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密不可分,因此,对海域使用规划的批准实施程序应当参照海洋功能区划的审批程序执行。下一级海域使用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海域使用规划的具体编制和批准以及修改程序,应当按照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