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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5:29:40作者:百科知识库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海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至迟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对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对属于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其提出复核意见,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对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在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者审核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对用海申请进行初审或者复核的,应当至迟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海申请进行审核的,应当至迟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审批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例之所以强调在本省毗邻海域内的海域使用申请统一由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主要原因:一是体现了便民原则。拟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大部分靠近沿海,无论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审批权限,申请者到海域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可以方便单位和个人。二是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使属于上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海域所毗邻的县级和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都有初审或者复核审查的义务和责任。

一、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初审和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机关。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其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属于上级政府审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审查和审核

设区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经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上报的海域使用申请后,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提出审核意见;对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审查和审核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经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审查的海域使用申请后,属于省政府审批的,提出审核意见;属于国务院审批的,提出复核审查意见,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四、初审、复核、审核的审查内容

1、初审内容: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申请海域是否已经设置海域使用权,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

2、复核内容: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该海域是否计划设置更重要的海域使用权。

3、审核内容:是否符合本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是否需要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审核《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是否需要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

五、时限要求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初审或复核的,应当至迟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或者初审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的,应当至迟在收到海域使用复核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日不包括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评审、修改等所需时间。

六、政府意见

《海域法》没有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海域使用批准之前的审查工作,考虑到海域所在地县域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这一实际,本条例特别规定,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海域使用申请,在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审核之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除此之外,为了简化审批程序,属于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一般无需再经设区市或者省政府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