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5:27:50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下列用海,经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增殖、养殖用海。
本条是关于在一定条件下,经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的规定。
一、批准减免与法定减免的区别
海域有偿使用,这是基本的原则,但不排除对特定的用海项目或在特殊的情况下,采取特殊的政策规定。经批准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与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执行的程序、适用范围和额度是不同的。一是前者是一定用海年限的、一定比例的减缴或者最高情况下的免缴,而后者是一律免缴;二是前者需要按规定程序经过批准,而后者则是法定免缴,无须批准;三是前者是“可以”减缴或者免缴,也“可以”不减缴或者免缴,而后者则是“应当”免缴。
二、批准减免的范围
本条对经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着眼于公用设施用海的社会性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特殊性、国家和省重点扶持项目用海的实际需要和政府行为的全局性,增殖、养殖用海的高投入、高风险性等,因此仅限于公用设施用海、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和增殖、养殖用海。除此之外的一切用海项目,不能享受这一政策。
三、批准减免应具备的条件
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政策的用海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属于可以减免的用海项目,即:公用设施用海、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增殖和养殖用海。二是属公用设施的用海项目,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有较广泛的社会公益性;属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必须具备列入国家或省计划,由中央或省财政直接投资、或者主要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投资,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属增殖、养殖项目用海,必须是受政府政策性扶持、渔民转产转业、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增殖、养殖用海项目。三是符合规定的减免程序。确实需要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用海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级审查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沿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均无权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
四、有关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办法,本条例授权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