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5:27:36作者:百科知识库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理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会计类考试等工作;

(三)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工作;

(四)受理会计人员申诉;

(五)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违法会计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主旨

本条是关于会计管理体制和财政部门会计管理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工作是一项经济管理活动,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应在宏观上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从国家机构的设置和权责归属的划分看,新中国一成立就在财政部设立专门管理会计工作的机构。几十年来,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从会计工作与经济管理职能相关的密切程度看,财务会计工作同国家财税工作的关系十分密切,它是确定税基、规范财政收支的重要基础。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有利于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更好地为财税工作和其他经济工作服务。而审计、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虽然在履行职责中也涉及会计工作,但由于受行业、业务范围的限制,这些部门所涉及的会计单位没有财政部门广泛。只有财政部门才能担负起主管全社会会计工作的责任。因此,《会计法》充分肯定了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作用和经验,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同时也就规定了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历来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也就是所说的“属地管理”原则。《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对我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明确规定了职责,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同时也是实事求是、从我省实际出发、提高管理效率原则的体现。

二、关于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列举了六项:

(一)组织实施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有关会计法律、会计法规这方面的概念和内容已在概述部分进行了介绍,此处重点解读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以文件形式制定发布的制度办法。如《小企业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正是由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这一特性,决定了我国会计工作的特点:一般而言,关于会计核算、监督、管理的规定、办法等制度,均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地方财政部门只是执行者。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而言,主要任务是组织执行好、贯彻实施好、反馈反映好。具体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从本地区实际出发而制定的各种规定、办法等。《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正是从这一特点出发,明确做出了这项规定。至于单位根据自身行业、系统和业务的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如会计核算流程、会计监督办法等制度性内部管理规定,这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应当必须做出的,但一定要服从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会计类考试等工作。

会计类考试指的是:(1)获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含初级电算化考试、珠算等级5级考试);(2)获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含初级、中级和高级会计师的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式样和内容,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均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按目前国家和我省的管理权限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考试大纲由财政部制定,考题命题目前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下一步将统一采用财政部的题库,具体考务工作包括报名、审核、安排考点、打印证书、发放证书等,由省、市、县三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其中安排考点、考场直接组织考试的工作,由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和命题均由财政部制定,其中初、中级考试考务工作由省、市级两级财政部门负责;高级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三)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工作。

一是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有如下方面的内容: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其获取审批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这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记载本人的各种信息,通过计算机进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体制,主要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个别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经财政部授权,负责所辖部门或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或委托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如铁道部系统的下属建设单位,包括考试、发放证书、调转、继续教育等。

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会计法》没有对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积极资格作出规定,仅是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消极资格作出了规定,即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此,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积极资格,在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进行了规定。首先要具备基本条件:一是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是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是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然后还要具备学历条件,才能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相关的内容及规定详见第二十八条的解读。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社会上有一种说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年检”管理制度,这是错误的。年检是行政许可的一种形式,是否进行年检,是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会计法》中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年检的规定,因此,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也不能采取年检的方式。

5.对会计从业资格的监管。为了督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和依法履行职责,要求必须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情况的监管。监管工作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的形式,可实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政府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立即整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二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又叫会计人员后继教育或在职教育,是指国家为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而对会计人员进行的综合素质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义。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本《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依据《会计法》的要求作出的一项规定,是赋予会计人员的一项重要的合法权益,对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会计工作的更高要求,一直处于变化和完善之中,需要会计人员及时掌握;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经济事物和经济现象如股票、期货、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等方面的新东西,需要会计人员尽快地认识、熟悉并掌握;三是一些新的技术手段的产生,如会计信息化建设,会计电算化技术在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的运用,也需要会计人员尽快地掌握;四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脚步的加快,国际会计管理的新理念新方法的日益趋同,同样需要会计人员尽快熟悉并掌握。这些都在客观上要求会计人员不断地进行学习,进而提高自身的会计业务水平;五是以上原因决定了会计职业的特点,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可见,大力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是会计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一个尽快提高会计人员包括业务素质在内的全面素质的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本条所讲的教育,是一个大的概念,既包括思想品德、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学习、灌输,也包括具体的学习活动,比如远程教育、终生教育、在职教育、院校教育等比较具体的概念。培训也是这样的,是个大概念。包括上岗培训、在岗培训、脱岗培训、单位内部培训和单位外部培训等内容,着眼点仍然在于使会计从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针对会计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为会计人员、单位、财政部门三个不同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会计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会计人员,不管是长期在会计工作岗位工作的老同志,还是刚参加工作的新同志,都需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自觉参加有关的业务培训,才能更好地胜任新形势下的会计工作。至于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详见第三章相关部分。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受理会计人员申诉。

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这次《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重要的指导思想。会计人员因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而被解雇,或受降职、撤职等处分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诉。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申诉应当及时受理,认真进行调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侵犯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五)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违法会计行为。

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财政部门应当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督促各单位加强会计工作和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经济业务活动及其成果所实行的监督,是政府监督的有效手段之一。财政部门的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是国家监督,即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单位会计行为、会计资料等进行的监督检查。是区别于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的一种监督。根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和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是由会计账簿在会计工作和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所决定的。会计账簿的主要作用表现在:(1)设置会计账簿并在会计账簿上进行登记,有利于全面、系统地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2)会计账簿记录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会计报表中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可靠,它的编制和报送是否及时,都同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有密切的联系。(3)会计账簿是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4)会计账簿是重要的经济档案。(5)在规模较大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有利于会计工作的分工。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并登记会计账簿,不能不设会计账簿。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严重,反映在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就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或者不按法律和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这些都属于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本法各项规定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各单位进行经营和业务管理、投资人和债权人等财务关系人了解单位经济情况以及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分析和调控的重要依据,是正确反映各方面经济利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的最基础的数据和保证。要保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一方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做到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在督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的同时,不能对会计工作违法干预或施加不正当影响,并要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目前,在一些单位中较普遍存在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问题,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从而对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这些都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会计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要重点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实施监督,并依法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中存在的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等问题,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会计基础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2)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3)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4)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5)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6)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7)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8)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9)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时,就要认真检查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的规定,对于会计核算不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作出相应的处理。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总会计师等是否具备资格。会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会计人员作为市场经济的特殊从业者,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才能胜任这一重要的工作。财政部门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自《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出台后,得到进一步完善。即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取得的途径是在具备基本条件和学历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考试合格后取得,即通常据说的“凡进必考”。担任会计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是否在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前提下,工作满三年或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总会计师设置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的规定,等等。

应当认识到,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权、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等,不仅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财政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会计法规体系的规定,认真查处会计违法行为。如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规定是兜底条款,由于《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关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规定采取了列举的方式,为了避免遗漏,以及适应将来法律法规赋予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管理新的职责,故采用规范的立法技术,作出这样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