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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5:27:32作者:百科知识库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七条的理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多个会计工作岗位的,可以实行岗位轮换。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其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

主旨

本条是关于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依据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依据会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的专门负责办理本单位会计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因各单位情况不同,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会计业务需要决定。原则上各单位需要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应当设立专门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不论其称谓如何,比如会计股、科、室、部、处等等),也就是本条所说的会计机构。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单位的规模、内部职能机构设置原则、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数量以及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等多方面因素。

会计人员,是指各单位履行会计职责,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有关机构,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财务及其相关工作的部门,以及机关和一些事业单位的负责行政后勤工作的部门等等。根据《会计法》和本《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对于一些经济业务往来少、财务收支数额小、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事务较少的单位,统一要求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对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是一种浪费,因此,规定这类单位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既能满足此类单位会计业务需要,又能节省单位开支,提高工作效率。这是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正确做法。

可见,单位是否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或者选择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没有作出硬性的规定,而是取决于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通常实行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都要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除此之外的,在有关机构中配备若干办理会计事务的专职和兼职的会计人员。至于一些微型、小型尚不能独立建账的企业、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好自己的会计业务。

二、要明确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一个单位,不论是设置会计机构或者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总要有一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在设置会计机构的情况下,会计机构负责人就是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而在有关机构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情况下,就需要单位负责人或者机构负责人从工作人员中指定,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主管人员确定之后,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责任心,单位可以在会计机构内部明确会计岗位设置,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职责的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根据一般情况,作了示范性的规定。按照这一规范,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当然,单位业务比较少的情况,不可能也不必要分工这样细致。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对于较大的、设置多个会计工作岗位的单位,可以有计划实行岗位轮换,一方面可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提高其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可起到相互监督,增强内控机制,确保会计工作安全性的作用。根据钱账分管原则,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止工作误差和营私舞弊等行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本条第二款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会计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委托人一般就是指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单位,对于尚不能单独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也应引导和鼓励其实行代理记账,管理好自己的会计业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必须向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经审查符合条件并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方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以下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对外报送时要经过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2)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3)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与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1)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在委托记账活动中,记账机构是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从事会计代理记账工作的,所以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代理记账行为是代表代理记账机构而作出的,并非其个人行为,所以,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要承担责任。

四、会计人员委派。本条第三款是关于会计人员委派制的相关规定。会计委派制是指单位根据会计工作管理的实际需要,以直接向其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或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或以其他的形式,对其下属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意义主要有:一是能够有效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财务及其会计工作的管理;二是使会计人员摆脱了对下属单位的依附,从而能更好地行使会计监督职能,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近几年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在集团内部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效果来看,这一管理模式在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加强企业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如在一些大型企业集团中,许多下属单位一般都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进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而且有多个经营项目,每个经营项目也都配有做具体业务的会计、出纳。按照会计委派制的要求,各经营项目所有业务凭证都要由被委派人员签认,被委派的会计主管或总会计师相应地要对该下属单位所有的经营项目的账目、财务负责。事实上,如果经营项目较多时,被委派人员很难及时了解掌握每个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也不可能在每笔业务发生时审核、签认,只能是在定期检查业务时审核补签凭证。这样,就很难发挥被委派人员对下属单位经营过程的控制监督作用。因此,《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对会计委派制并未作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