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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5:25:40作者:百科知识库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委托代理记账的,应当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代理记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代理记账是一种会计中介服务。单位的会计业务可以通过单位内部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予以办理;对于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代理记账就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有关委托中要注意的事项)。

二、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比如会计核算流程、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为了便于把握审批条件,同时方便代理记账资格申请人办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相关材料:机构的协议或章程。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三、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程序:(1)申请;(2)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填写是否清晰;(3)受理;(4)实质审查;(5)决定;(6)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是其法定业务,不需另行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代理记账机构要定期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财政部门通过审查定期报送的材料实施定期监督,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按规定处理。同时,财政部门可以以不定期检查方式实施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发生变更事项,如变更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办公地点,应当向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内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对办理注销手续的代理记账机构,收回许可证书。

五、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或者会同委托人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