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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5:23:51作者:百科知识库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任用会计人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实行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主管单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会计人员任职回避制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回避制度(详见第三章相关内容)。

二、会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的必要性。会计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业和行政、事业等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从关于会计的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会计具有以下四个属性:一是会计记录反映的对象是经济活动中的资金运动;二是会计用专门方法来反映经济活动中的资金运动;三是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四是会计具有单位内部监督和控制职能。而会计人员是在会计工作岗位上履行会计职能和法定职责的主体,在单位是处于特殊位置,其地位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基于会计人员在单位地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从保证会计人员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反映单位经济活动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依照各项会计制度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高度出发,在第十五条设置了任用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及其内容。

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回避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回避的情形包括了单位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配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两种;回避的会计岗位是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但是该条没有明确规定回避的程序。对此可以这样理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之间的回避,可以参照《公务员法》第七十一条公务员回避的程序进行。该条规定:“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也就是说,任用(聘用)会计人员的回避程序是:一是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的单位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会计人员自己向单位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单位负责人自己向单位提出应当回避的会计人员人选申请;二是单位内部其他知悉拟任用(聘用)的单位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之间有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向单位提出回避申请;三是单位根据单位负责人、拟被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和单位其他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或者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三、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并没有就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和违反后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任用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和违反这一回避制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山西省地方立法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会计法》在规范会计法律行为、会计法律制度方面的补充,是地方立法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创造性规定。

具体实际工作中,单位在使用会计人员如果违反了回避制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责令单位改正的同时,应参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单位负责人或其有关主管单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六种处分形式之一的处分。即:财政部门认为违法单位能够切实认识到单位行为违法,态度积极,拟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违法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的建议;财政部门认为违法单位能够认识到单位行为违法,但态度不怎么积极配合,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违法单位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的建议;财政部门认为违法单位能够认识到单位行为违法,但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愿意拿出具体措施和实际行动加以改正的,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违法单位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的建议;财政部门认为违法单位虽然认识到单位行为违法,但态度非常不好,且不愿配合财政部门的执法行动,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违法单位负责人给予降级处分的建议;财政部门认为违法单位没有认识到单位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拒绝纠正其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违法单位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