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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5:07:07作者:百科知识库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的规定。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所谓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本条规定,如果医师在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过程中有以下五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当事医师的处方权,此处的处方权应当是指开具抗菌药物的处方权:一是,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只有经过抗菌药物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医疗机构方可授予医师开具抗菌药物的处方权。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自然不能获得开具抗菌药物的处方权。由于抗菌药物培训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即使医师先期获得开具抗菌药物的处方权的,在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仍应当取消相应的处方权。二是,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三是,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这里主要是指给患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四是,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这里主要是指违反规定使用抗菌药物、严重干扰抗菌药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正常运行等,同时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五是,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这里主要是指医师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收受医药公司、医药代表的回扣、财物等违法行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