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4:48:08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来源、收入的取得与运用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的规定。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合法性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是指良办非企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主要是通过举办者筹集的资金、有偿服务收入、接受资助和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形成。在上述多种资产来源形式中,来自于国家的资助其合法性是不容质疑的。有些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则要引起注意,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通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随意接收捐赠和资助.应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接受捐赠、资助,并进一步凭借有关单位的审查与监督来保障其合法性。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接收涉外捐赠、资助,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的产权实体,对举办和运作中依法取得和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并根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与处置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怯?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6368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取得的合法收入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这里所说的“侵占”,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有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私分”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属于本单位的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挪用",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性质决定,一方面要依照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并取得合法收入,另一方面,其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的社会服务组织的性质决定的,是其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民办非企业单位才能处于良性循环,不断增强发展后劲,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使用的捐赠和资助是社会财力、物力的一种再分配形式,表达了捐赠人和资助人发展某项社会公益事业愿望和要求。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着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不同,捐赠人和资助人存在着捐赠和资助意愿的不同,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宗旨、业务范围分门别类接收捐赠、资助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发挥、调动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使用捐赠和资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管理,以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责任根据捐赠人或资助人的要求报告捐赠或资助的使用情况。如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了财物的使用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