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我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23:46:22作者:

我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是什么?

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构的裁定下,解决各种纠纷的途径。古代在儒家思想的熏陶下,复仇也是要符合孝,义的。古代的法律所采取的是诸法合体,或者刑民不分,通常是以刑法为主线,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混在一起,直到清朝末年,才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律。

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构的裁定下,解决各种纠纷的途径。古代在儒家思想的熏陶下,复仇也是要符合孝,义的。古代的法律所采取的是诸法合体,或者刑民不分,通常是以刑法为主线,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混在一起,直到清朝末年,才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律。

一、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构的裁定下,解决各种纠纷的途径。古代在儒家思想的熏陶下,复仇也是要符合孝,义的。古代的法律所采取的是诸法合体,或者刑民不分,通常是以刑法为主线,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混在一起,直到清朝末年,才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律。

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解决纠纷的活动,俗称“打官事”。所谓“诉讼法”,就是调整诉讼法律关系和规范诉讼行为的法律。

按照现代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分类,诉讼法属于规范办案程序的“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则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辉煌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法系,作为人类法制文明中的一支独秀,也曾有过它的鼎盛时期。

有趣的是:尽管人类社会在出现了国家之后就有了诉讼活动,但在相当长的时问内,却并没有专门的诉讼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采取“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的立法形式,通常都是以刑法为主线,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混杂在一起。直到2O世纪以前,历朝历代从来没有制定过专门的诉讼法,更没有颁布过一部单独的刑事诉讼法典。直到清朝末年,任命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才开始学习和引进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但尚未来得及颁行,就被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所推翻。因此,在几千年的奴隶制时期和封建时期,都不曾有过刑事诉讼法典。中华法系虽然曾经有过它的辉煌时期,但不可避免地会有许多的糟粕。如今,我们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制文明,还应当吸收和借鉴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些好的东西。

二、现代刑事诉讼法,

多数学者都倾向于西方国家的价值引入和制度移植,而鲜有对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历史的纵向挖掘和深度剖析;例如,西方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与中国古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均蕴含着对人权、伦理等价值的尊重和保护。

[1] 本书上溯至夏商周时期,遵循历史发展脉络,梳理了秦汉、唐宋、明清朝代的中国古代刑事诉讼的流程与特点,并与西方国家、中国现代的刑事诉讼法作出比较分析和论证;是一部融工具性、资料性、研究性、学术性于一体的较全面的研究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专著。

作为《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这些基本法律准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例如,审判公开原则要求法院的审判活动从形式到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使得审判活动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这是审判程序公正的基本保证,也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那些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政治或理论原则,只要没有由《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规定,就不属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等,我们称之为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解决纠纷的活动,俗称“打官事”。所谓“诉讼法”,就是调整诉讼法律关系和规范诉讼行为的法律。

按照现代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分类,诉讼法属于规范办案程序的“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则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辉煌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法系,作为人类法制文明中的一支独秀,也曾有过它的鼎盛时期。

有趣的是:尽管人类社会在出现了国家之后就有了诉讼活动,但在相当长的时问内,却并没有专门的诉讼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采取“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的立法形式,通常都是以刑法为主线,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混杂在一起。直到2O世纪以前,历朝历代从来没有制定过专门的诉讼法,更没有颁布过一部单独的刑事诉讼法典。直到清朝末年,任命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才开始学习和引进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但尚未来得及颁行,就被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所推翻。因此,在几千年的奴隶制时期和封建时期,都不曾有过刑事诉讼法典。中华法系虽然曾经有过它的辉煌时期,但不可避免地会有许多的糟粕。如今,我们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制文明,还应当吸收和借鉴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些好的东西。

刑事诉讼法,多数学者都倾向于西方国家的价值引入和制度移植,而鲜有对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历史的纵向挖掘和深度剖析;例如,西方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与中国古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均蕴含着对人权、伦理等价值的尊重和保护。

[1] 本书上溯至夏商周时期,遵循历史发展脉络,梳理了秦汉、唐宋、明清朝代的中国古代刑事诉讼的流程与特点,并与西方国家、中国现代的刑事诉讼法作出比较分析和论证;是一部融工具性、资料性、研究性、学术性于一体的较全面的研究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专著。

综上所述,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没有刑事诉讼法法典,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罪犯,保护国家和社会安全,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障法律的准确性,保障无罪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犯。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