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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6 20:40:43作者:

越南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有哪些?

注重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说;对公民人身、财产权的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在刑法适用时注重对伦理的保护;适应时代发展变化越南刑法典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犯罪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许多新罪名,对稳定社会秩序、打击犯罪行为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为了防止社会不特定公众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刑事法律规范,从国际上来看,由于各国的基本民情是存在较大的差异的,故而各国制定的形式法律规范的原则、具体法律条文都是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的,由此各国的刑事法律的特点是不一样的,今天读法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越南刑事诉讼法的特点的相关信息,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越南刑法的特点摘要

现行《越南刑法典》的有关制度不仅彰显出其自身的特点,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与世界多数国家刑法的立法思想趋同。并且越南刑法在具有时代性的同时,还反映着若干传统思想。就是在这种交融中越南刑法彰显出期独特的一面。关键词:越南刑法特点现行越南刑法典于1999年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越南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并设有前言。前言主要强调了两个问题:一是越南刑法的任务,即打击、预防犯罪,维护越南社会主义国家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安全秩序、经济管理秩序,让每个人生活在安全、自由、文明的社会环境里。另外,刑法还为国家革新事业、工业化、现代化排除障碍,实现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文明。二是刑罚的目的,即通过刑罚惩罚、教育、感化、改造罪犯,使其改恶从善,培养公民主人翁精神、守法及主动参与预防犯罪的意识。①其中总则为10章77条,分则为14章265条,共24章342条。总则规定了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的种类、量刑等,按刑法的一般原则归类和排列。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等,按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进行归类,确定篇目名称;同时,在每一章中又进行类似的组合各章条目的排列顺序有其内在的逻辑性。②现笔者就越南刑法的特点进行论述。

二、具体特点

1、注重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说

越南与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上是相同的,双方在刑法典中的具体安排也存在一些相同之处。但中越刑法典在未成年人犯罪及刑罚适用方面的具体安排所存在的差异较为明显。越南在该方面所设置的措施不仅集中,而且较全面和彻底,表现在:首先,《越南刑法典》不仅在第四十八条中规定了对青少年实施犯罪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要从重处罚,而且设专章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刑罚的适用作出有别于成年人的规定。这种集中设置的举措,不仅能够充分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和重视,且对失足未成年人能实施全面并有效的保护,同时为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提供方便。相比之下,我国在《刑法》总则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刑罚适用的部分只有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两条规定。从刑法典立法层面的总体上来说,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和重视程度,显然不及越南。其次,《越南刑法典》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选择配置了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刑罚方法和刑罚裁量制度,明显体现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的方针。同时,《越南刑法典》还为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监外改造、有期徒刑,设置了相应的明显轻于成年人的刑度,且标准明确,操作起来十分方便。而我国刑法对以上内容都没有作出规定。再次,《越南刑法典》为未成年人规定了比成年人更为宽松的取消案籍制度,甚至规定如适用以上司法措施之一的就不被视为有案籍。应该说这是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较好举措。而我国则没有规定取消刑事污点档案记录制度。最后,《越南刑法典》规定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中,有责任同时查清未成年人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及引起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应该说,这是为了更好地防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基础性措施。而我国则没有相关方面的规定。

2、对公民人身、财产权的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

越南刑法典分则共14章,按照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类型将犯罪分为14类,按顺序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名誉罪;侵犯公民自由、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婚姻家庭罪;侵犯经济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罪;关于毒品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罪;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罪;职务犯罪;妨害司法活动罪;侵犯军人义务、责任罪;破坏和平罪、反人类罪。类罪名的排列顺序通常体现一国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也是一国通过刑法保护各类社会关系的一个优先顺序。通过越南刑法典分则的排列顺序,我们看到,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被排在第一之外,分则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均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人格名誉、自由、民主、财产和婚姻家庭的,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则被排在后面几章。越南立法者这样的一个排序绝非偶然,而是越南立法者价值取向的一个体现,把公民权利放在仅次于国家安全的地位,表明越南立法者对公民作为社会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主体的优先保护。越南是一个经济社会相对滞后的国家,自1986年开始实行革新开放后也把经济建设作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把对经济秩序的保护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但在经济秩序与公民权利的价值优先顺序上,越南立法者认为,经济秩序应当给公民权利让位,因而把侵犯经济管理秩序罪排在公民权利之后的第六章。发展经济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是改善民生,最终目的是人的全面发展。越南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十分到位的。这一点可能和当代越南的第一个领导人胡志明有密切联系。胡志明曾经长期留学巴黎,并到过马克思主义的故乡和几乎欧洲所有国家,后来到了前苏联,参加了著名的卫国战争,之后又来到中国,参加了北伐战争,之后回到越南。胡志明给越南带回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还不知不觉中带回了西方的民主人权思想中积极的东西。胡志明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越南宪法的第一句话,就是:“人生来就是平等的,没有什么比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更可宝贵的了。”胡志明的思想影响了当代越南的政治、法律,刑法当然也不能例外。在这里我想说,越南这个国家还是有一些东西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不是说什么都好,而是我们应当把目光放在那些闪光点上,以便为我所用,至于说糟粕的东西,让他们自己去发现和改正,而不是像西方一些国家一样以一个救世主的身份对别人的事情说三道四、指手画脚。这也是我研究东南亚国家法律过程中所持有的一个态度。

3、在刑法适用时注重对伦理的保护

与我国古代刑法重视对三纲五常伦理道德的保护一样,越南刑法也着重保护伦理道德。例如对不告发罪的规定,不告发者为罪犯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妻子、丈夫时,只有当犯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为刑法所规定的特别严重犯罪时,才承担不告发罪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除了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或刑法有关规定的特别严重犯罪外,越南刑法典承认“亲属相隐”的原则,至亲属不必须承担“不告发罪”,这是对亲情的法律保护。“亲属相隐”的原则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就已存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代表孔子提出了“父子相隐”的原则,即父子应当相互隐瞒犯罪事实,不向官府告发,而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后,“父子相隐”的原则上升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即汉代法律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了犯谋反、大逆罪行以外,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到了唐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改变为“同居相隐”的原则,将相隐的范围扩大到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这样,即使是无服的“同财共居”之人,也允许相隐。越南刑法典对不告发罪的排除,实际上是对家庭、家族伦理的保护。

4、适应时代发展变化越南刑法典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犯罪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许多新罪名,对稳定社会秩序、打击犯罪行为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见死不救罪第102条规定,在他人正处于危险境地,有条件施救而不施救的,处以警告、2年以下监外改造或者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救助者本人就是过失引起危险情况发生的人,或者不救助者有职务上或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规定,对于弘扬民族美德、提倡社会正义,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传染艾滋病罪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故意传染或传播给他人的,最高可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到这一罪名的处罚,分别规定在第111条至第115条、第117条和第118条等,可见对这一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当大。

(3)制造、传播、扩散计算机病毒罪计算机病毒是现代信息技术社会的一大公害,它扰乱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给人们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引起了世界人民的公愤。为了净化社会文化环境,越南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制造或故意以各种方式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扩散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或者给计算机网络造成混乱,或者曾因该行为被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后又再犯,造成很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独特的刑法裁量制度

(1)量刑情节《越南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量刑的从轻、减轻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具体内容为:从轻、减轻情节:罪犯已中止犯罪,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罪犯自愿修理、赔偿损失,采取措施避免后果发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在被害人或者他人的违法行为的刺激下,一时冲动实施的犯罪;犯罪环境特殊,且不是由自己引发的;犯罪未造成损害或者损害较小;初犯且不严重;被他人胁迫的犯罪;落后习俗引起的犯罪;怀孕妇女犯罪;老人犯罪;因病致使认识能力受到限制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犯罪;自首;罪犯坦白交代,有悔罪表现;罪犯积极帮助有权机关发现、侦查犯罪;有立功表现;在生产、作战、学习或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从重处罚情节:有组织的犯罪;专业性犯罪;利用职权犯罪;流氓性质犯罪;具有卑鄙动机的犯罪;共同犯罪;多次犯罪、累犯、危险累犯;对青少年、怀孕妇女、老人、没有自卫能力的人或者与自己有物质、精神、工作或者其他特定关系的人犯罪;侵犯国家财产犯罪;犯罪后果严重、很严重或特别严重;利用战争、紧急状态、天灾、疫病或者其他社会处于特别困难的情况下犯罪;用狡猾、残酷手段犯罪或者其手段、方法可能给多人造成危害;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有狡猾、凶恶的旨在逃避追究、掩盖犯罪的行为。特点是第一,《越南刑法典》把量刑情节全部规定在总则的一章中,其分则部分没有涉及。这种集中设置的方法显示的优点,就是能一目了然,适用起来非常方便。第二,《越南刑法典》规定的如“初犯且不严重”、“具有卑鄙动机的犯罪”、“罪犯坦白交代,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或从重量刑情节。

(2)关于减轻处罚《越南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决定低于法定刑”的内容。其规定:当至少有该法规定的两个以上从轻情节时,法院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范围以下决定执行刑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适用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选择执行刑罚,如果该条只有一个量刑幅度或者该量刑幅度已经是本刑种最低刑罚时,法院可以在量刑幅度以下选择另一较轻刑种。

(3)关于累犯制度《越南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累犯制度。其具体内容为:累犯是在已经结案但未被取消案籍的情况下又故意犯罪或者犯严重、特别严重的罪行。而下列情况被视为危险累犯:

1)因故意犯很严重、特别严重的罪行被结案未被取消案籍又故意犯很严重、特别严重的罪行。

2)已经是累犯,未被取消案籍又故意犯罪。根据以上规定分析,越南刑法中的累犯与我国相同的一点是,对于累犯应从重处罚。但相比之下,双方存在的差异是很大的。其中之一是,越南刑法规定的累犯的后罪发生的时间没有固定,只是规定在前罪没有被取消案籍时再犯罪就构成累犯。而取消案籍的时间则是依据刑罚的轻重,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如《越南刑法典》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法定取消案籍制度,犯罪人(除犯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和平罪、反人类罪之外)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自判决执行完毕后3年内未犯新罪可取消案籍。依次类推:被判处3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自判决执行完毕后5年内未犯新罪、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自判决执行完毕后7年内未犯新罪,都可取消案籍,等等。而我国则是规定,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从这一点来看,越南刑法对犯罪人是否构成累犯区分了不同的时间,进行区别对待,这种对累犯的成立更注重个别化的态度,是值得赞许的。

(4)关于数罪并罚制度《越南刑法典》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数罪并罚制度。其中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是在犯有数罪的情况下决定刑罚:当一次审理一人犯有数罪时,法院逐一决定每一罪的刑罚,然后按主刑和附加刑的不同规定决定综合刑罚。对于主刑:

1)如果所判各种刑罚都是监外改造或者都是有期徒刑,则合并起来即是要执行的刑罚;对于监外改造,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对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不超过30年。

2)如果所判刑罚是监外改造和有期徒刑,则将监外改造折抵成有期徒刑,按监外改造三日抵一日的比例计算,然后与有期徒刑相加即为应当执行的刑罚。

3)如所判各种刑罚中最重的是终身监禁,则只执行终身监禁。

4)如所判各种刑罚中最重的是死刑,则只执行死刑。

5)驱逐不影响其他种类刑罚的执行。

我们可以看出,越南的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公民财产以及人身的保护的规定等,与我国的相关刑事法律规范是存在较大的相似之处的,虽然具体的法律条文是存在较大的差异的,但是立法的初衷确实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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