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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

更新时间:2023-02-02 19:26:48作者:百科

优抚安置

国家和社会抚恤烈士家属,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优待军人家属,妥善安排和管理退出现役的军人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优抚安置种类

现代世界各国优抚安置的项目繁多,种类不一,主要有:

(1)优待。苏联等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和子女有发放补助金、安排工作、资助入学等优待。英、美、日等国家实行募兵制,军人家属依靠军人的军饷生活。

(2)抚恤。许多国家对军人的伤亡抚恤都有法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国家对其家属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或长期抚恤金。美国为抚养费、赔偿金,英国为优抚金,日本为优抚年金。金额主要根据军人死亡时的工资,并参照家庭人口确定,发给符合规定的对象。军人因战或因公致残,除发给残废金、残废退休金和护理费外,还规定他们享有就业、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

(3)安置。许多国家对退伍军人的安置都有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有:a.就业保障。苏联的退伍官兵自返至居住地之日起,在一个月内国家保障其就业。英国的公营、私营企业都要保留一定名额给予退伍军人。德国军队平时与地方有关专业对口单位保持联系,士兵退伍后,到这些单位工作。b.职业培训。美国士兵退伍后,有职业训练津贴,用以参加职业培训,创造就业条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退伍士兵还可以享受大学义务教育。苏联退伍兵可以优先进技术学校或职业训练班学习,学习期间领取本人工资的75%。法国对军队中受过职业培训的士兵,发给证书,退伍后可凭证谋取工作。c.生活补助。苏联对退伍兵提供一定贷款,用于建造个人住宅;对落户在边远地区的退伍兵,发给适当的补助金。美国服役8年以上的伤残士兵,退伍后可按月领取相当于月薪的30%的退伍奖金;士兵服役满20年的,可以领取月薪的75%的退休金。印度对到边远地区落户的退伍兵,国家拨给适当的土地,并连续3年免费提供农具和主要生活用品。

中国历史上的优抚安置

东周后期,为奖励军功,“士得受赏田”,已成通例。至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互相攻伐,对士卒采取诸多优抚措施。如商鞅治秦,“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史记·商君列传》)。魏国考选步兵,中选者称为武卒,免除其全户徭役,并给予田宅。在以后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优抚安置的形式常因采用的兵制不同而各异,主要有以下 3种:

(1)三国中期至南北朝实行世兵制,军户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为兵。从军无赏,逃亡则要受到残酷镇压。军户被视为贱民,其社会地位不如一般平民。

(2)西魏至隋唐实行府兵制,寓兵于农,男子满20岁就有当兵的义务。平时在家耕田待命,有事奉召出征,一旦事毕,兵归于府,将归于朝。服兵役者虽有免除徭役和赋税的优待,但要自备作战所需的资斧、武器及粮食,负担并未减轻。

(3)宋代实行募兵制,丁壮一经应募,终身为兵。作战有功,论功行赏,可以得到一定数目的绢帛钱财。每岁寒食、端午、冬至有特支,戍边加给银、鞋或增月俸。年老残废则退为“剩员”或“小分”,仍在军中安置。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实行募兵制和征兵制,也制定了相应的优抚安置法规,如1936年7月军政部公布的《陆军士兵退伍归休实施暂行规则》和 1947年12月国防部印发的《军人抚恤手册》等,对阵亡军人遗属和退伍、归休士兵有一定的优待或照顾。历史上统治阶级制定的这些优抚安置办法,目的都在于缓解阶级矛盾,鼓舞士气,为维护其统治地位服务。

中国共产党早在革命战争时期就十分重视优抚安置工作。1931年11月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曾制订通过《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1932年1月人民委员会第五次常会又通过了《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与此相关的《红军抚恤条例》、《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等,先后由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颁布施行,并且设置了贯彻执行这些条例的红军抚恤委员会。这些法规和工作经验,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各个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得到了推广和发展。据《解放区法规概要》一书统计,在陕甘宁、晋察冀、晋西北、华北四个边区和解放区中,共有法规537件,其中民政优抚法规117件,占法规总数的21%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优抚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安置,使其谋生立业。”以后几次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有表达这一精神的相应条款。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1月25日批准,内务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1955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1958年又发布了《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80年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各项优抚安置工作。优抚安置内容包括优待、抚恤、安置和“双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

优抚内容

中国现行优抚工作的内容主要有4项:

(1)思想教育。主要是对优抚对象和广大群众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进行“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的教育和“饮水思源”、“居安思危”的教育。

(2)扶持生产。对优抚对象的生产从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扶持,突出智力扶持和优待,多途径地为扶持对象送技术、送信息、送管理知识。扶持优抚对象和扶持贫困户相结合,在扶贫中重点扶优,扶优带动扶贫。

(3)群众优待。在整个革命战争年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群众优待的基本形式是代耕。公社化以后改为优待劳动日。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又改为优待金。

(4)国家抚恤。抚恤对象是因战、因公牺牲和受伤致残人员,以及病故、失踪军人家属。主要有死亡抚恤与残废抚恤,死亡抚恤又分为一次性抚恤和长期抚恤,按规定的标准发给抚恤金。国家每年还拨出专款,对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定期或临时的生活补助。

兴办优抚事业单位是优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项目。土地革命时期有残废院和红军战士残废休养教育院,延安时期有残废教导院和八路军残废休养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根据当时的工作需要,举办过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康复医院、烈士子弟学校等。优抚事业单位有:为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康复、医疗和休养服务的革命残废军人康复医院;为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治疗、休养服务的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为复员、退伍军人中精神病患者治疗服务的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为孤老优抚对象和烈士遗孤服务的光荣院,以及在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中设立的光荣间。

安置

主要内容有:

(1)对退出现役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1955年以前,志愿参加人民军队的士兵退出现役后,称为复员军人。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称为退伍军人。国家安置复员军人的政策是,军队做到“走者满意,留者安心”,地方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安置退伍军人的政策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回到城镇的,除按规定复工、复职、复学的以外,其他退伍军人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回到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切实解决他们在耕地、住房、口粮、治病、婚姻等方面的具体困难。

(2)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中国军队干部有离休和退休的区别,在1949年9月30日以前入伍的届时办离休,在这以后入伍的届时办退休;离休待遇略高于退休待遇。退休只有年龄限制,没有军龄限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即可退休。退休费最低为原工资的65%,最高为100%。退休安置地点有一定的限制,从实际出发,就地安置,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或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区安置。

双拥

包括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1943年春节期间,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出“拥军运动月”指示,八路军留守兵团政治部发出开展“拥政爱民月”指示,从此兴起的“双拥”运动一直流传到今天。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双拥”的主要形式有:

(1)坚持传统的做法,重大节日 (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军队和地方相互开展走访、慰问和联欢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活动,主要以城乡基层的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行业、单位组织为依托,建立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服务组,如军人家庭服务站、帮战友小组等。

(3)创造和发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军民共同培育军队和地方两用人才的多种形式,如建立文明村、文明街、文明店、两用人才培训基地等。

意义

主要有:

(1)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并使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得其所,安家立业,使军人无后顾之忧,有利于安定军心、鼓舞士气,加强国防建设。

(2)优抚对象的人数多,共产党和政府从政治上尊重他们,生活上关心他们,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3)发扬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可以使人民群众牢固地树立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观念,形成“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形成新型的军政、军民关系,并以此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关系的协调、和谐和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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