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裕民
2023-02-02
更新时间:2023-02-03 20:27:36作者:百科
[拼音]:yanfa
在中国封建时代,食盐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历代统治者对食盐的煮制和买卖都很重视,定有各种法律,统称盐法。违反盐法私自煮制、贩运或买卖食盐的构成犯罪,称私盐罪。盐法从汉武帝(公元前141~前87在位)实行榷盐(政府垄断食盐产销)开始。《史记·平准书》记载,孔仅做大农丞时,规定私自煮制食盐的,左足,煮盐器物没收入官府。是一种铁器,套在左脚上代替刖刑。
隋开皇三年(583)到唐开元前期 (713~722)听令百姓采盐,无私盐罪名。唐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任盐铁铸钱使,改变盐法,规定民制官收,再将盐税加入卖价出售给贩运商人运销各地。实行这种制度以后,盗卖食盐成风,唐王朝便用严刑禁止。德宗贞元四年(788)规定,盗卖盐一石的处死。宪宗元和初减死刑为流刑。元和五年(810),皇甫镈又改从死刑,盗卖盐一斗的杖背,运盐车驴没收归官府。凡是能捕获私盐一斗的,官府赏千钱。
五代时,盐禁甚严,后汉(947~950)和后周显德二年(955)改立盐法,规定煮制私盐的,不计斤两,一律处死刑。
宋时由动乱渐入承平,商品经济向前发展,盐法递改从轻,私盐无死罪(《宋史·食货志》)。金律虽不传,《金史·食货志》所载私盐罪也较轻。
元太宗沿宋制,实行盐引制度,一引(执照)重四百斤,价银十两,由私商承包官盐运销。《元史·食货志》记载,伪造盐引的斩,籍没财产充赏报告人。《元史·刑法志·食货门》记载,犯私盐的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入官府,在没收物内以一半付给报告人充赏;私盐再犯,较初犯加等判徒刑,三犯较再犯加等断杖,判流刑,配远方。犯私盐被获拒捕的,断罪流远方,因而伤人的处死刑。转买私盐食用的,笞五十七。
明沿袭元制,但对私盐定罪较重。洪武(1368~1398)初制定《盐引条例》,官盐(指买有“引”的)每引四百斤,带耗盐十斤分装两袋。客盐(指客商贩运的)每引二百斤装一袋。经过官司查无批盐印记的,笞五十,押回盘验。又不许商贩盐和引相脱离,违反此规定的同私盐追断。卖毕五日内不缴退引的杖六十。将旧引冒充新引贩运盐货的,按私盐治罪。犯私盐,条例规定:
(1)各盐场灶丁除正额外,将余盐夹带出场及售卖给他人的,绞。百夫长(盐场管理头目)故意放纵的同罪。左右邻居知情而不告发的,杖一百,充军。
(2)守御官吏巡逻查获的私犯,绞;私犯持有军器的,斩。
(3)盐货车船头匹没收归官府。
(4)乘坐无引的私盐船只不服盘验的,发配烟瘴地区充军,有官的罢职。
(5)偷盗官盐或掺和沙土的,计算赃重,比常盗加一等,偷客盐以常盗论。和沙卖杖八十。
(6)买食私盐,比贩卖私盐罪减一等,因而转卖的,绞。
(7)一般人捉获私盐犯的,赏银十两。《明律·户律·课程门》盐法12条,犯私盐的杖一百,徒三年,有军器的加一等,拒捕的,斩。盐货车船头匹没收归官府。引领牙人(介绍买卖收取佣金的人)及窝藏寄存的,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担驮载的,杖八十,徒二年。买食私盐的杖一百,因而又转卖的,徒三年。上述《犯私盐条例》有关规定,也载入《明律·户律·课程门》盐法条与阻坏盐法条。
《清律·户律·课程门》盐法条与阻坏盐法条同明律基本相同,但陆续制有新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