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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对社会总供求调节

更新时间:2023-02-03 20:16:15作者:百科

税收对社会总供求调节

运用税收杠杆促使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大体均衡所进行的引导和控制。税收宏观调节作用的重要内容之一。

产生与发展

总供给与总需求均衡,或称收入均衡,是宏观经济学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对宏观经济的考察,可以上溯到法国重农学派F.魁奈的《经济表》(1758),在其他古典经济学家和一些庸俗经济学家的著作中也有触及。随着J.M.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1936)一书的出版,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理论体系。就税收对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均衡调节问题的研究和运用来说,资本主义国家迄今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社会主义国家结合各自的国情,也先后开始进行了探讨和运用。

意义

在宏观经济学中,国民收入构成,从供给方面看,是一定时期各生产要素创造和应得的收入总和,它除了用于消费,就是用于储蓄;从需求方面看,是一定时期对消费品需求和投资品需求的总和。在一个开放型的经济中,进口将构成总供给的一部分,出口将构成总需求的一部分。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同国民收入总量及其构成以及进出口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所分配的既是社会总产品中国民收入的部分,流转税的征税对象又包括有进出口贸易的部分在内,那么,运用具有法律强制征收特点的税收,对社会总供求进行调节,并同其他手段相配合,就可以促使其从不均衡趋向于大体均衡。

方式

税收对社会总供求的调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发挥作用:

(1)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相机采取扩张性或紧缩性的税收政策,通过有关增税减税措施,以调节供求,稳定经济。通常在经济衰退、市场疲软、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条件下,国家可以采取扩张性的税收政策,通过降低税率、提高起征点或免征额,以及减税免税等措施,以减少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刺激其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同时还可以通过减免出口税收刺激出口,以扩大需求,促使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相适应。或者从供给方面入手,通过提高进口税收,减少进口,压缩供给,以促使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相适应。在经济繁荣、通货膨胀、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条件下,国家则可以采取紧缩性的税收政策,通过提高税率,降低起征点或免征额,以及加成征税等措施,以增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压缩其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同时还可以通过增加出口税收,减少出口,以抑制需求,促使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相适应。或者从供给方面入手,通过降低进口税收,扩大进口,增加供给,以促使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相适应。

(2)自动稳定的税收机制。国家利用税收本身的某种特定机制,促使它能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地灵活地作出自动增减反应,从而对社会总需求的波动产生一种烫平抵消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累进所得税制上。累进所得税可以做到在经济繁荣、通货膨胀、国民收入增加的条件下,利用其税率随税基扩大而自动累进提高的机制,使税收的增长幅度超过国民收入的增长幅度。这时, 税收产生了一种拉力,能够收到某种程度抑制社会总需求和通货膨胀的功效。而在经济衰退、市场疲软、国民收入下降、消费和投资减少的条件下,利用其税率随税基缩小而自动累退降低的机制,使税收的下降幅度,超过国民收入的下降幅度。这时,税收产生了一种推力,能够收到某种程度的防止社会总需求过度紧缩,减缓经济衰退程度,从而刺激经济增长的功效。这种自动稳定的税收机制,也被称作“自动稳定器”。

局限性

税收对社会总供求的调节也不是万能的。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许多问题:

(1)采取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调节总需求,无论是增税、减税、调整税率、设置新税种和废止旧税种,都须经过一系列调查、立法及实施过程,待某种税制或税率调整措施出台时,很可能会因时滞因素失去时机而使措施失效。

(2)税收杠杆只是经济杠杆体系中的一种,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财政、价格和信贷等其他经济杠杆相互配合。否则,税收的调节作用便可能失效。

(3)利用税收的自动稳定机制来调节总需求,要求累进所得税特别是累进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占有较大比重。由于发展中国家税收多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课征面较窄,税收的这种自动调节作用难以奏效。

(4)税收的基本职能是集中收入,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税收对社会总供求的调节往往要受到它的收入职能制约。特别是当保证收入同调节总供求的目标发生矛盾时,调节总供求的目标很可能要让位,而服从于保证收入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