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裕民
2023-02-02
更新时间:2023-02-03 19:55:29作者:百科
[拼音]:Hanmulabi Fadian
[外文]:Code of Hammurabi
古巴比伦王国法典。制定者为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故名。法典本文以楔形文字刻在高2.25米的黑色玄武岩石碑上(见彩图),共49栏,2500多行。1901年法国考古队发掘苏萨城址时发现。该法典是迄今已发现的古代奴隶社会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律,对后世有较大影响,是研究古巴比伦时代历史的重要资料。
法典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 3部分。前言表达国王对诸城之神的虔诚和众神对他的统一王权的信任。结语则夸耀自己统一全国,为人民建立和平及公正的功绩,并诅咒那些企图破坏法典碑的人。法律条文经泥板抄件补充后,可分为 282条,实际是汉穆拉比所收集的案例汇总。内容涉及诉讼和司法、侵犯他人财产、兵役、与农业有关事件的法律问题、商业、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伤害、行医等职业的收费和责任、租贷和雇佣、奴隶买卖和处罚等。法典的本质在于保护奴隶制的财产关系和巩固奴隶主的统治。
法典表明,当时的社会成员被分为三个等级:
(1)阿维鲁,汉译作自由民,在公社内占有份地,是全权公民,组成公社(或城镇)的公民大会,在大会中陪审重要案件,同时也对公社和国家负有服役义务。这一等级的下层多是自耕农,也有中小奴隶主,而王室成员、军政官吏、女祭司和大商人等则是其上层,为奴隶主权贵和富豪。
(2)穆什钦努,这一等级在公社内不占有份地,不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但得以在公民大会上发言作证)。其法律地位低于阿维鲁,以服役而从王室(或神庙)中领得口粮或服役份地,隶属于王室,主要是农业或牧业劳动者,也有部分是王宫的各类差役,其少数富有者亦可占有奴隶。
(3)奴隶,男奴称为“瓦尔都”,女奴称为“阿姆图”。法典规定,拐骗或藏匿他人奴隶者处死刑,擅自剃去他人奴隶之标记者,应断其指,伤害他人奴隶使其死亡者须赔偿。奴隶对主人稍有反抗即处割耳之刑。法典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并禁止奴隶的任何反抗。
当时高利贷流行,负债的阿维鲁多出卖其妻子儿女来还债,或将其交出以为债奴。法典为缓和社会矛盾,规定凡阿维鲁之妻子儿女沦为债奴者以三年为限。以奴隶为债奴则无此种限制。
法典保护土地私有权。规定了担负王室差役者对领有的王室土地的不同权限,但王室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是始终不变的。全权公民阿维鲁从王室土地中领有的田园房屋可以继承、出租抵押和买卖,可见公社份地已是私有土地,其权益得到法典的保护。
法典还赋予作为家长的阿维鲁对妻子儿女的部分奴隶主权利:幼子有如父家长之财物,偷盗者死;家长有权将其妻子儿女出卖或以为债奴;作为家长的丈夫可任意离弃其妻,或降其为女奴。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妻子儿女毕竟与奴隶有所不同:妻子为了摆脱其夫之凌辱,可“取其嫁妆,归其父家”;夫死,寡妻可继承一定家产,如愿意,还可另嫁。阿维鲁之子若非屡犯重罪,则不得剥夺其财产继承权;女儿有权从父亲家产中取得其份额作为嫁妆。
此外,法典对水利灌溉工程的损害赔偿、商业、委托保管以及高利贷债务、刑事伤害、各种职业人员、租赁与雇佣等均有规定。
法典中保留有氏族习惯法的残余,如有关神灵判决和以对神宣誓取证等,而对阿维鲁之间有关伤害的处刑保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一同态复仇的原则,则是氏族部落时代血亲复仇习惯的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