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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

更新时间:2023-02-03 17:38:57作者:百科

盐税

以盐为课征对象,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沿革

早在公元前7世纪,春秋时代的齐国即征收盐税。管仲首次提出食盐由国家专卖。由于盐是生活必需品,富者不能多食,贫者不能少用,所以盐税具有明显的“人头税”性质。历代封建王朝直到中华民国时期,或对食盐征税,或对食盐实行专卖,有时则兼用征税和专卖两种办法。盐税成为统治阶级盘剥劳苦大众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立即把大盐田收归国有。1950年1月20日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逐步建立起人民的盐税制度。盐是国家统一分配的重要物资,盐的生产和销售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实行以需定产和统一调拨的制度。同时,盐税税额和盐的销售价格都由国家统一规定。建国以来,国家多次降低盐价。盐税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有计划地提取盐业资源“级差收入”的一种形式。

征收办法

在中国,国家对盐税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原则。

(1)“从量核定”。按原盐的一定数量(吨或担为单位)核定其应当交纳的固定税金。全国产盐地区的生产和运输条件各不相同,成本费用有大有小,出场价格有高有低,为了保证社会需要,使盐的调拨价格大体平衡,国家按照原盐的不同产区实行地区差别税额。对那些资源条件好、运输方便、成本低、费用小、获利多的,确定较高税额;对那些资源条件差、交通运输不便、成本高、获利小的,税额定得较低。

(2)“就场征收”。在原盐出场时,或在公收单位(国家指定的原盐收购部门)调拨销售时,向原盐的生产单位或公收单位征收。实行产地征收,便于源泉控制,及时组织税款入库。

(3)“税不重征”。盐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即按规定征收盐税后,在运输、中转、流通过程中,不论是调拨、批发或商业零售,都不再征收盐税和盐税附加,以简化征纳手续,便于原盐的运输和流通。

中国主要是对食用盐征税,对其他生产用盐如出口盐、工业用盐、渔业用盐、农牧业用盐等则给予减税、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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