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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民(599~649)

更新时间:2023-02-03 17:32:45作者:百科

李世民(599~649)

图

即唐太宗。唐高祖李渊的次子。中国历史上著名的皇帝。祖籍陇西狄道(今甘肃临洮县),一说陇西成纪(今甘肃秦安县)人,又说巨鹿郡(今属河北)人。生于隋开皇十九年(599),卒于唐贞观二十三年(649)。隋代末年,李世民在农民战争的高潮中崛起,逐步统一全国,建立了以其父李渊为开国皇帝的李唐王朝。后因发动“玄武门之变”,被立为太子,受禅即皇帝位,建元贞观。李世民在位(626~649)期间,以隋代统治者骄奢淫佚、残酷无道,终于在农民起义军的打击下迅速亡国的教训为鉴,由长孙无忌、房玄龄、杜如晦、魏徵等重臣辅佐,励精图治,按照“偃武修文”、安人宁国的方针,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制定和推行了一整套比较开明的政策,造成了史称“贞观之治”的繁荣兴盛局面。在法制方面,以西汉以来封建正统的“德主刑辅”思想为指导,兼采道家的“简静”、“无为”,极力讲求“明德慎罚”,用法“宽仁”,以德化胜法禁,以求达到“安民立政”的目的。他在立法和司法实际中的主要表现如下:

改定律令,力求宽简

唐初,以隋代的《开皇律》(见隋代法规)为基础,斟酌损益,“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于武德七年(624)颁行了《武德律》。贞观初,基于“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的思想,除强调“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轻出诏令”之外,并认为旧律令过重,命令再加改定。于贞观十一年(637)颁行《贞观律》。修律过程中,删繁就简,去重从轻。对于死刑,起初曾“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因而使许多应处绞刑的人得以不死。接着以为断趾仍很残酷,改为流刑。并认为旧律中关于犯反逆罪兄弟连坐俱死的规定,并非根据罪行的轻重量刑,不符合“恤刑重人命”的原则,经交房玄龄等复议后,改为凡犯反逆罪只是“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兄弟免死,改为配流。经过这样反复厘改,据记载:“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在当时律、令、格、式的其他规定中,“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这都说明了当时立法设刑“务在宽平”的倾向。

加强复核,控制死刑

除了在立法上减少死刑的条款之外,还在司法上从推勘、判决到复核、执行,都作了严格控制死刑的规定。例如贞观元年,李世民曾亲自规定,“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实行中央机关对死刑判决的大型合议,首创封建法律史上“九卿议刑”的制度。死刑的执行,原来就有执行前须向皇帝请示三次的“三复奏”程序。由于他自已曾在盛怒之下先后轻率处死了大理丞张蕴古和交州都督卢祖尚,事后懊悔莫及,认识到那种“须臾之间三奏便讫”的“三复奏”,只不过徒具形式,于是重新规定“五复奏”程序,即执行前二日和前一日各复奏一次,执行当日再复奏三次,并规定“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后,门下省复,有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奏闻”,使某些特殊情况有获得从宽免死的机会。

明正赏罚,“一一于法”

为了严格执行封建法制,贞观初李世民反复强调必须统一赏罚标准和正确运用赏罚,要求做到不避亲疏贵贱,一切按法律规定办事。用人固只能以才能和德行为准,赏罚大事尤不可以“轻行”,即所谓“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基于这些认识,他平日在许多事情上能够接受诤谏,带头守法。他做了皇帝后,反对任人唯亲,拒绝给秦王府的旧属封官。有一次他在处理长孙无忌触犯禁令误带佩刀入宫一案时,轻率批准对长孙判处罚铜,而对监门校尉的失察判处死刑。大理少卿戴胄认为二人同属失误,处理上竟至生死悬殊,显属不合于法,坚持要求纠正。他依照戴的意见免除了校尉的死刑。贞观九年,在处理岷州都督高甑生诬告李靖一案时,有人因高是秦府功臣,请予宽恕。李世民却认为“理国守法,事须画一”,决不能因高是“藩邸旧臣”而使幸免于罪,否则,就是纵容有功的人犯法。

整顿吏治,严防枉纵

贞观初期,曾建立较完备的官吏选拔、任用、监督和考核制度,规定刺史官由皇帝亲自“简择”,并把各州都督刺史的名字写在屏风上,“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于名下”,若有恶迹,即予惩办。对于官吏之“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在防止枉纵、任意出入人罪方面,法律曾有“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的明文规定。后因他自己错杀了替一个被认为“有妖妄之言”的癫痫病人说话的大理丞张蕴古,一度造成司法官吏纷纷以“失出”要获大罪为诫,宁失入而勿失出的现象。经大理卿刘德威提出意见后,立即采取纠正措施,规定是后失出失入者一律严格按原有律文处理,终于使贞观时期的司法基本上做到了“断狱者渐为平允”,“其后虽存宽典,而犯者渐少”。他还反对赦宥,曾对侍臣说,赦宥是“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凡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并说他自己即位以后,很少赦宥,就是因为深感“非常之恩,施不可数,将恐愚人常冀侥幸,唯欲犯法,不能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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