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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J.

更新时间:2023-02-03 17:31:31作者:百科

洛克,J.

图

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生于萨默塞特郡一个律师家庭,自幼受清教思想影响。1652年入牛津大学,毕业后任该校讲师。自1667年任A.A.库珀(即后来的辉格党领袖沙夫茨伯里伯爵)的秘书。伯爵掌权时,洛克几度担任政府职务。1683年伯爵失势,洛克避居荷兰。1688年“光荣革命”后回国,任贸易和殖民大臣(1696~1699)。晚年隐居乡间,从事宗教问题研究。1704年10月28日逝世。主要著作有:《论宗教宽容》(1689)、《人类理解论》(1690)、《政府论》(2篇,1690)等。

主要政治思想

洛克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从理论上论证了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与T.霍布斯不同,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亲善、互助”的自由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依靠自然法为人类所规定的自然权利和义务来维持的。生命、自由、财产是人类不可转让和剥夺的自然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在洛克看来,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生命的权利即安全是保障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自由权是个人有任意处置其全部财产的权利;没有财产权,生命和自由便失去了意义。财产权是至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在自然状态中不存在成文法,也没有执法官和支持法官正确判决的公共权力。因此人们的自然权利是不稳定的,并且经常受到他人的侵犯。只有进入政府状态才能完全实现每个人对个人利益享有的权利和尊重他人利益的义务。于是人们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主要是随意行动权和惩罚权,而把这些权利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政治社会和政府正是基于人们的同意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人们之间订立契约和社会同政府订立契约时,放弃的只是一部分自然权利,至于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并没有放弃也不能放弃。如果国王或政府违反了社会契约,或侵犯了人们没有转让的自然权利,人们就有理由有权利用武力推翻其统治。

洛克认为,政府进行统治的依据只能是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能是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定。他认为这样才能保护人的自由、生命、财产权不受侵犯。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指导而不是限制人们去追求他们的正当利益。他认为自由不是个人可以为所欲为的,而是要以法律作为生活的准绳。一个人如果离开理性和法律去追求无限制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为了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国家的目的,洛克坚决反对君主专制。为防止专制,他提出了分权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包括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处理涉外事务的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他主张立法权由民选的议会来行使。议会必须依照自然法、建立社会的目的和人们的意志制定法律,实行法治。执行权和对外权由国王行使,但必须根据议会的决定行事。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和专制制度复辟,洛克认为不仅要分权,而且要把三种权力严格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而不能僭越。如果立法机关遭到破坏,立法机关或君主玩忽职守,违背了人民的委托,政府就应解体。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拥有反抗以至推翻政府,另立新政府的权利。

影响

洛克是西方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之一。他和霍布斯、J.-J.卢梭被公认为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是最早系统论述天赋人权理论的思想家,是自由主义思想的创始人。他关于人的天赋自由权利、自由是任意处置自己的财产、政府的建立基于人民同意、政府权力是有限的、政府必须实行法治与分权等观点,奠定了17、18世纪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对法国启蒙运动和19世纪自由主义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参考书目
  1. 汝信、王树人、余丽嫦主编:《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4卷,山东人民出版社,济南, 1984。刘绍贤主编:《欧美政治思想史》,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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