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裕民
2023-02-02
更新时间:2023-02-03 16:53:34作者:百科
[拼音]:sanbu-liangli zhengce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1947~1952年在畜牧业地区进行民主改革时实行的政策的简称。具体内容是:“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废除封建特权,改革旧的“苏鲁克”制度;实行“牧工牧主两利”,放牧自由,扶助贫困牧民发展生产。
1947年,内蒙古成立了自治区,使内蒙古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时,牧区的主要矛盾是封建统治阶级和牧民的矛盾。王公贵族、封建牧主享有各种特权,如王公世袭、不当差、不纳税、养奴隶、霸占牧场、征用无偿劳役等,贫困牧民遭受的剥削压迫极为严重。 王公贵族、 大牧主实行“苏鲁克”制度,即将畜群派给牧民放牧,使牧民除挤点奶食,拣些脱落的绒毛,生产双羔时留下一只外,别无所得。自治区成立后,牧民迫切要求实行民主改革,取消封建特权,改革不合理的“苏鲁克”制度,恢复和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牧区畜牧业与农业不同,具有分散性和脆弱性的特点。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容易受到破坏。因此,在牧区民主改革中,如果按农区的做法,公开划阶级,发动群众诉苦,斗争牧主,平分牲畜,就会打乱畜群的结构,造成牲畜的散失和死亡甚至不正常的宰杀。拥有较多牲畜的劳动牧民,也会由于害怕平均分配,而乱宰牲畜。这样,民主改革不仅不能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反而会使生产下降。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工作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从内蒙古实际出发,根据牧区特点,在改革中执行了依靠劳动牧民,主要是依靠贫苦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从上而下地进行民主协商与从下而上地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是:废除封建阶级的一切特权(不负担公民义务,强迫征役,无偿劳动,霸占牧场等),废除奴隶剥削,保护牧场,保护畜群,实行放牧自由。牧主阶级由盟旗领导机关根据牧区阶级关系加以区分。对牧主畜群的放牧,采取改革“苏鲁克”制度的办法,即:原放牧户一般不动,由过去无偿放牧改为牧工(牧户)与牧主签订合同,对当年仔畜的繁殖成活、成畜保育及畜产品实行比例分益或定出合理的放牧费等。实行这一系列政策,取消了封建牧主阶级的特权,保存了牧主的畜牧经济,做到了牧工牧主两利。对那些自己没有牲畜又没有放“苏鲁克”的贫苦牧民,政府每年从征收的牧业税(以畜代税的牲畜)中拨出一部分,无偿发放给贫苦牧民,扶植其发展生产。
实行“三不两利”政策,完全符合牧区社会经济的特点,不仅避免阻力和损失,顺利地完成了牧区的社会改革,而且在政治上扩大了统一战线,加强了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祖国的边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