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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

更新时间:2023-02-03 16:43:54作者:百科

典当

一种以收取实物作抵押进行放款的高利贷机构。亦称典商、当铺、当店。中国近代在官银号和国家银行设立前,清政府官款多存某些典当生息,故又有公典、公当之称。

中国典当业原有典、当、按、质、押五种,以资本大小、期限长短、纳税多寡、利率高低互有区别。就其资本多寡、营业大小而论,则以典最大、当次之,以下为按、质、押。就营业范围言,原先典的范围较广,接受不动产和动产抵押,放款额一般不作限制,当只接受动产抵押,放款定有限额。近代这种区别逐渐消失,通行的是当和押两种。

清代典当业非常普遍,往往在一县之内便有当铺十余家乃至数十家。清政府对典当业征税。据征税册统计,光绪十四年(1888)北京以外的典当业约七千数百家。

向典当抵押借款的多数是农民和城市贫民,往往以衣物或粮食作质,当铺在验收后给予收据,俗称当票。当票记载所当物品及抵押款额,作为借款人到期赎取抵押品的凭证。抵押期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广东省典当业的赎取时间分别为当三年,按二年,押一年,小押半年。通常的抵押期是从六个月到一年半。押款数额一般在抵押品价值的五成以下。利率极高,按月计算。清乾隆年间浙江《湖州府志》称“湖郡典息,向例十两以上者,每月一分五厘起息;一两以上者,每月两分起息;一两以下每月三分取息。贫民衣饰有限,每票不及一两者多。”一般情况是典当物的价值越小,取赎时间越短,利息率越高。而且过期不赎,即将抵押品没收。所以典当业是剥削贫民的信用机构。

中华民国时期,典当业仍然相当活跃。它同钱庄、银行建立借贷、转押关系。一些地方政府也开设公典、公当。不过从总的趋势看,这时,大城市中典当业渐见衰落,农村仍有发展。据不完全统计,1935年,上海、北京、天津等八大城市约有典当1100家,农村约有3500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旧典当一律停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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