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裕民
2023-02-02
更新时间:2023-02-03 16:28:58作者:百科
[拼音]:shuifa
[外文]:tax law
规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收和缴纳税款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
税收是国家政权为了行使其职能,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通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42页)。税收的强制性集中表现在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税收的无偿性表现在,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就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税收的固定性表现在它是按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预先规定每一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这种按预定标准征收,称为“依法征税,依率计征”。
税收的历史久远,税收立法也有悠久的历史(见古代税法)。当代许多国家都将依法纳税写入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30条规定:“国民依法律之规定而负纳税义务。”法国1791年宪法第13条规定:“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伊朗1979年宪法第115条规定:“税收制度须公平,大众化。必须使天赋收入多者,承担较多的公共开支。”埃及1956年宪法第94条规定:“赋税的征收或调整或免除,都应以法律为依据,除依照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可以免除缴纳赋税……不可以责成任何人缴纳任何额外赋税。”
税收在各国财政收入中占有首要地位。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联邦德国、日本等,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都在90%以上。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1982年的税收占财政收入的62%,随着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还将提高。
现代税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征收的直接税,如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财产税等;另一类是附加在商品或服务价格中的间接税,如销售税、营业税、关税等。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是国家动员集中社会主义企业纯收入的一种形式,是国家积累资金的重要方式,也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杠杆。它体现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关系,体现国家、企业和生产者个人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税收的使用,是国家把税收动员的资金,全部通过国家预算的安排,有计划地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包括:兼顾需要与可能,有利于国家积累建设资金;贯彻经济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差别,实行区别对待,做到合理负担;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对外经济交流的开展。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人民政权就建立了税收法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的税收制度还不统一。老解放区继续沿用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税收制度,新解放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除立即废除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苛捐杂税、反动名目的捐税以及旧税法中为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服务的特殊规定外,其余暂时沿用。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共14种: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除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没有开征外,先后公布了各个税种的税法,在全国范围内执行。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还批准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1953年,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主要是:
(1)试行商品流通税。对一部分主要工业产品,把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加以简化合并,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
(2)简化货物税和工商营业税。对缴纳货物税的工厂,将其应纳的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对商业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征收。
(3)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调整部分税目。将电影、戏剧及娱乐等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工商营业税征收。交易税中只保留了牲畜交易税。这次修正税制后,中国工商税收还有12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
1958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在全国公布实施。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进一步简化税种。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2)确立所得税。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
(3)改进征税办法。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一般不再征税。
(4)调整税率。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通过这次改革,中国工商税收还有9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
在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的同时,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降了原来在解放区实行的累进税制,在全国统一实行分地区的比例税制,并继续采取“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
1973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试行。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合并税种。把工商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外侨和外国在华的工商企业征收。
(2)简化税目,调整税率。如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对农机、化肥、农药、水泥等产品降低了税率。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需要,国务院于1981年9月5日批准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确定了工商税制改革的原则、方案和步骤,主要有:
(1)建立涉外税法。在此之前,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就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以及需要征税的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所得税(见避免双重税收协定)。
(2)为了合理利用能源,开征了烧油特别税。
(3)试行增值税。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试行办法》,自1983年1月1日起,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工业环节缴纳的工商税,一律征收增值税。
(4)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4月27日国务院批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从1983年1月1日起实行,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税,即把国营企业的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及税率缴纳税金。逐步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法律程序用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中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1977年11月13日国务院批准了《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它主要是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各自管理权限的一项制度,是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税收政策的确定;
(2)税法的制定和颁布;
(3)税法和细则的实施与解释;
(4)税种的开征与停征;
(5)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
(6)减税、免税的批准权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情况,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建国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1958年扩大了地方管理税收的权限,主要是对中央管理的税收,在一定范围内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减税、免税和加税,以及开征地区性税收的权限。1961年,中央适当收回了部分税收管理权限。1977年,为整顿和加强税收管理,重新规定了税收上分级管理的权限,主要的权限仍由中央掌握,省、自治区、直辖市只对个别产品、个别企业、县办小企业、社队企业和地方税的减税、免税,可以因地制宜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各项税法,均相应地规定了税务罚则,对违反税收法律的纳税义务人,分别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主要有: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补交税款和处以罚款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交司法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1条规定处理。对无理取闹,殴打税务干部,围攻税务机关;或者用其他威胁手段阻挠税务干部执行任务者,按刑法第157条论处。涉及抗税罪的,按刑法第 121条规定合并治罪(见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