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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更新时间:2023-02-03 15:59:17作者:百科

犯罪构成

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要件的总和,包括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它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也是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侧重点,它总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沿革

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的专横残暴,提出一系列民主原则。刑法领域里,刑事古典学派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把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内容提到首要的地位,认为犯罪构成就是违法行为中的各种事实、行为或者个别行为的一些特征的总和。帝国主义时期,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都对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攻击,主张从侧重行为的犯罪构成理论转变为侧重行为人的理论,强调犯罪主体可能比他们的犯罪行为危害更大,主张对没有实施具体犯罪的人也可以适用刑事制裁,只要统治阶级认为是可疑和危险的“人身”,就可以适用“保安处分”,以“保卫社会安全”。随着资本主义危机的加剧,这种理论被法西斯主义广泛采用。

资产阶级法学家主张的注重“行为”或“行为人”的犯罪构成理论,都是片面的。因为人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不可能没有主观特征。主体和他的行为永远是不可分割地联系着的,完整的犯罪构成必须同时包括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这样才能使法院正确区别罪与非罪、这种罪和那种罪,才能正确地、实事求是地对待人的问题,从而维护人民的正当利益,惩办应当受到惩罚的人。

犯罪构成的要件

社会主义刑法认为,各个犯罪行为都有其具体的主、客观相结合的犯罪构成,把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加以科学地抽象,即构成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归纳起来有4个方面的要件:

(1)犯罪客体,即被侵害的、为刑事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见犯罪客体)。它是确定犯罪行为的基础。

(2)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主要指国家以刑事法律确定为危害社会因而应当受惩罚的行为。在一些场合,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即犯罪的作为)侵害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行凶抢劫;在另一些场合,犯罪人又可以用消极的行为(即犯罪的不作为)实施犯罪,如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社会的利益遭到重大损失。但是一切行为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如果行为只具有行政法规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犯罪,也不受刑事制裁。其他如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后果,甚至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特殊环境,都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标志(见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3)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作为犯罪主体的只能是达到法定年龄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见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指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害的故意或过失。这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社会主义刑法不存在客观归罪的原则,即行为人对行为的危险性没有预见,根据事件的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对这种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对于确定犯罪或刑罚有重要意义,例如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都是剥夺人的生命,但是对故意杀人的处刑要比过失杀人严厉(见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

参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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