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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分成财政体制

更新时间:2023-02-03 15:24:43作者:百科

总额分成财政体制

中国财政管理体制形式之一。指地方财政收支全额挂钩,就地方组织的总收入(不包括中央固定收入)与其总支出对比,核定一个上交、留用比例,在中央和地方间进行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总称。与分类分成形式相对称。

这种财政体制的特点是将地方组织的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分成,如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中央与地方财政都增加分成收入;如财政收入减少,则相应减少分成收入。由于这种形式简便易行,并且将中央与地方财政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其对收入完成情况共担风险和责任,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因而自1959年以来的许多年度以不尽相同的形式实行。不足之处是,中央难于对地方收入结构的合理性、均衡性进行考核、监督,在地方收入完不成任务时,也容易出现上下级互相挤占的现象。

总额分成的类型主要有:“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体制和在不同体制下的几种总额分成办法。

“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

全称“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预算管理体制。1958年9月,国务院下达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和改进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实行办法,从1959年起开始实行。目的是适当集中财力,并与国民经济计划一年一定相衔接。主要内容是:

(1)收支下放。收入方面,除少数仍由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收入和铁道、邮电、海关等不便按地区划分的收入外,全部划作地方预算收入,不再按类别划成几种收入;支出方面,除国防、援外、债务支出以及中央级的经济建设、行政、文教等支出外,均作为地方预算支出,不再区分地方正常支出和中央专案拨款支出。

(2)计划包干。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指标计算地方的预算收支,收支相抵后,多余部分按比例上解中央,不足部分中央加以调剂补助。在这个基础上,由地方包干使用。

(3)总额分成。地方负责组织的总收入和地方预算总支出挂钩,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按收支总额计算一个分成比例,即地方财政总支出占地方总收入的比例,作为地方总额分成比例,地方按比例分得收入。

(4)一年一变。地方当年的预算收支指标、分成比例和补助数额,中央每年核定一次。

这一体制在1959~1967年和1969~1970年的11年中执行。1968年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当年预算无法编制,收支指标无法落实,被迫采取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即该年的地方收入全部上交中央,地方支出也都由中央拨给,收归收,支归支,收支分别算帐。

“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体制

全称“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预算体制。1976~1979年实行。其内容与“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基本相同,都是收支挂钩,按收支总额计算核定分成比例,区别主要是:

(1)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权与1965年相比均有扩大,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例,由67%增至87.3%;地方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由37.8%增至53.2%。

(2)保留了1974~1975年地方实行固定比例留成办法的既得利益,国家拿出21亿元,作为地方机动财力,成为地方第二预备费。

(3)改变过去对超收部分按总额分成比例进行分成的办法,补充两个分成比例,即总额分成比例在30%以下的地方,其超收按30%分成;总额分成比例在70%以上的地方,其超收按70%成分。

不同体制下的几种总额分成办法

主要是:

(1)“总额分成,比例包干”办法。1983~1984年逐步取消“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中的地方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改为按地方收入总额同支出基数对比求出一个分成比例,按此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实行地方包干。

(2)“划分税种基础上的总额分成”办法。1985年开始实行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其中对收入采取的“分类分成”办法,因地方税体系尚未建立,经济体制的其他方面改革尚不配套,宏观控制手段还不完善,所以根据国务院决定,在1985~1987年改为实行“划分税种基础上的总额分成”办法,即除了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外,把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财政支出挂钩,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实行分成。

(3)“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办法。1988年以后,有些省、市改为“递增包干”办法,但武汉、青岛、大连等计划单列市,在重新核定收支基数的基础上,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办法。即原核定的地方收入基数部分,按“总额分成”办法核定的比例分成,地方实际超收增长的部分,另按一个不同的比例分成。

另外,在1988年以后,还有安徽、山西两省和天津市,继续实行“总额分成”办法。省级以下的各级财政中,采取“总额分成”办法的也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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