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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治制度

更新时间:2023-02-03 15:01:49作者:百科

英国政治制度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逐步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其政治制度以议会内阁制为核心,以两党制、常任文官制以及地方自治为主要特点。它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很大影响。

沿革

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逐渐建立起早期封建中央集权君主制。国王是全国最大的领主,贵族处于附庸地位,御前会议(见英国御前会议)是国王行使统治权的主要机关。12世纪金雀花王朝亨利二世(1154~1189年在位)改革奠定了英国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基础,使封建政治制度更趋完善。1215年大贵族发动起义,用武力强迫国王约翰(1199~1216年在位)签署《大宪章》。《大宪章》确认了封建贵族和教会僧侣的特权,限制了国王的权力,这对以后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1258年大贵族于牛津召开会议,通过了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1265年S.de孟福尔召集有僧侣贵族、骑士、市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这次会议推动了封建等级君主制的形成,并使议会逐步获得批准或拒绝征收捐税、用请愿方式参加国家管理和进行立法活动的权力。

1455~1485年爆发了红白玫瑰战争,旧贵族互相残杀,力量耗尽。战后,都铎王朝(1485~1603)建立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国王掌握全国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很少召开议会,议会实际上成为批准国王征收捐税等事务的御用机构,枢密院直接对国王个人负责,行使最高统治权力。不过,英国的封建专制并不彻底,它仍保留着议会这一等级代表机关和地方自治制度。

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结成联盟,进行资产阶级革命。1649年废除君主制,实行共和制,建立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联合政权。1653年O.克伦威尔解散残余议会,建立了军事独裁政权。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重新建立君主制。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议会于1689、1701年通过《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国王、枢密院和贵族院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下院逐步成为权力中心,主要行使立法权。18世纪初以后又逐步形成国王不再参加内阁会议,由国王任命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并组织内阁等一系列宪法惯例。确立了议会内阁制君主立宪政体,国王成为统而不治的虚位元首。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拥有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以大法官为实际首脑的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地方仍实行自治制度。19世纪议会选举制度改革后,扩大了人民的一部分民主权利,资产阶级两党制和文官制度也在这时形成。此后,这套以宪法惯例逐渐形成的政治制度经过多次改革,一直延续至今。

英国国王

英国宪法规定,英王是英国世袭的国家元首。从法律上看,英王独揽国家大权,但法律规定的“国王不能犯错误”原则,使英王须根据他的大臣的建议执行职务。因此,英王并无实权,王权多属礼仪性的。但是,英王作为国家统一和团结的象征,仍是英国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政权组织形式

英国采用议会内阁制。根据“议会主权”原则,由下院、国王和上院组成的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行使立法权。国王任命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并由他组阁行使行政权,对议会负连带责任。虽然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机关分别设置,但是,英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上并不分立。因为,内阁作为下院多数党的代表,可以有效地控制立法。英国政府不设专管司法行政的部门,而由首相提名并经英王任命的大法官以及检察长和副检察长主管司法行政。大法官既是最高法院院长、上院议长、内阁阁员,也是执政党的成员,负有司法、立法、行政的职责。法官均实行任命制。上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是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英国司法机关不具有违宪审查和解释权,但法院的重要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英国的政权组织关系十分复杂,但在三个权力机关错综结合的权力关系中,内阁居于核心地位。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内阁权力扩大,“议会主权”日渐让位于“内阁主权”(见英国首相、英国内阁、英国议会、英国司法制度)。

文官制度

英国是最早实行西方文官制度的国家。19世纪中叶,为克服封建的恩赐官职制的影响和政府官员因两党轮流执政而经常变动的弊病,建立了这一制度。它把官员划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确定事务官常任和分类管理原则,并逐步制度了官员的任用、培训、考核、提升、 奖惩、工资、 福利和退休等一整套的管理制度(见英国文官制度)。

图 地方政府制度

国家结构为单一制,地方政府的行政事务由环境事务部主管。由于历史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地方自治,地方各级设有议会和管理委员会。地方议会决定地方政策,但地方议会通过的决议必须取得中央有关部门的批准。法律草案一般要事先征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管理委员会是地方议会任命的执行机关,主要负责各项事务的具体管理。随着中央政府干预社会和经济职能的扩大,中央政府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各地方政府执行的通常都是全国性政策。

选举制度

公民权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后,英国的选举制度经过1832年《选举改革法》和1969年《人民代表制法》修改等多次改革逐步完善起来。现规定,凡年满18周岁,在其选区居住满3个月的英国公民(军人为1个月),不分男女均有选举权。年满21周岁的英国公民有下院议员被选举权,但候选人必须交纳保证金 150镑,如所得选票不足选区全区选票的 1/8,保证金收归国库。下院议员选举实行单名选区制的多数代表制,采用直接选举的秘密投票方式。但是,自两党制形成以来,选举实际上由两大资产阶级政党所操纵。

政党制度

英国是实行两党制最典型的国家。英国的两党是与议会和内阁制同时发展起来的。1832年议会通过《选举改革法》扩大了普选权后,两大政党的斗争从议会内发展到议会外,逐步形成了现代的资产阶级政党和两党制度。两大政党不仅控制选举,共同占据议会中绝大多数席位,而且由其中占最多席位的政党组成政府,使议会和内阁保持议行合一,议会一般处于支持政府的地位。这种制度使英国内阁比实行多党制国家的内阁更为稳定(见英国政党)。

公民权利制度

实行以“法治”为原则的公民权利制度。 宪法和法律没有列举公民权利, 只是原则规定“凡不是被法律禁止的事都是可以做的”,而着重对公民权利作了具体限制性规定。 如1888年的 《诽谤法》(修正),1908年的《公共集会法》,1934年的《煽动叛乱法》,1936年的《公共秩序法》等等。同时,辅以人身保护状制度,以正常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