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裕民
2023-02-02
更新时间:2023-02-03 14:08:47作者:百科
[拼音]:shehui baozhang
[外文]:social security
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劳动者在丧失或中断劳动能力,以及遭受各种风险而不能维持最低水平的生活等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社会保障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国会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的内容各国不尽相同,中国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见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三大部分。社会保险是对未来风险的预防,社会救助是对现实贫困的救济,社会福利提供的是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优抚安置。有人对此种意见提出异议,认为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同为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社会保障源于欧洲中世纪的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那时,私人和宗教的慈善机构对社会贫困者施行恩赐性质的救济。15、16世纪之交,政府逐渐接管慈善事业。1601年,英国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授权教区摊派“济贫税”,用以建立贫民习艺所,救济老弱病残者。后来,这种救济事业发展为社会保障范畴之一的社会救助。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一般以德国首相 O.von俾斯麦于1883~1889年间制订的疾病、伤残和老年三项社会保险立法为标志。以此为起点,社会保障的发展可分为4个阶段:
(1)成型阶段(1883~1935)。社会保障制度在欧洲逐步推行,1891年英国实行失业保险制度;1932年法国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奥地利、瑞典、丹麦、挪威等国也先后实施部分单项保险。1918年苏俄人民委员会批准《劳动者社会保障条例》,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法令。在这一时期,社会保险处于形成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仍是社会救助。
(2)发展阶段(1935~1948)。社会保障制度在美洲普遍实行。1935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实行老年保险和失业保险。阿根廷、墨西哥、巴拿马等国也相继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时期,西方各国政府加强了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干预;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理论如福利经济学、福利国家理论对社会保险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3)成熟阶段(1948~1979)。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许多国家相继建成了“福利国家”,它们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建起了以社会福利为主体的内容广泛、项目繁多、标准较高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推广到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国家。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全体劳动者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计划趋向一体化。
(4)改革阶段(1979年以来)。1973年西方国家出现了经济危机,“高福利”政策已难以为继。1979年起,以英国为先导,“福利国家”相继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主要是增加社会保障的财政收入,削减社会保障经费支出等。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世界上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大致可分为就业保障制、普遍保障制、社会救助、储蓄基金制、雇主责任制5种类型。
(1)就业保障制。对工薪者实行的社会保险。这一制度规定,受保人享受退休金和其他保障的标准,取决于就业的年限和交纳保险费时间的长短,其中工伤保险和家庭津贴则取决于是否存在受雇关系。个人领取长期年金(养老金)和短期补助(失业、疾病、生育等)通常与受保人先前的收入有关。基金主要来源于雇员和雇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交纳的保险费,国家酌情给予一定补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纳这一模式。有些国家如苏联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社会保险一般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少数国家允许劳动者及自我雇佣者自愿参加。
(2)普遍保障制。对全体居民或公民,不论其收入多少,有无收入或是否就业,都提供平均水平的现金补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在某种情况下,也有由雇主和雇员交纳保障费的。所有达到规定居住年限的居民都可通过申请享受诸如养老金、伤残抚恤金、遗属及孤儿抚恤金、家庭津贴等待遇。采纳这一模式的国家有北欧的瑞典、挪威、丹麦及大洋洲的澳大利亚等。
(3)以家庭经济调查为基础的社会救助。由政府制定一个最低生活需要标准,即“贫困线”,通过调查家庭和个人的经济来源及状况,根据标准决定是否给予提供社会救助。这一制度只适用于贫困的或低收入的申请者,待遇水平仅限于满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一种社会救济计划,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及地区单纯实行这种制度,多数国家把它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
(4)储蓄基金制。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行。雇员和雇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交纳相应金额作为专用储蓄基金,当发生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将这笔专用基金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受保人。国家不提供资金,但在政策及税收上给予优惠,并对这笔积累起来的基金通过营运使之保值和增值。这是一种“自助式”或“自供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主要分布在东南亚、太平洋岛屿及非洲地区。
(5)雇主责任制。国家通过立法,通常是劳动法,强制雇主在其雇员遭受某些特殊事故如工伤事故时,提供专门的补助金,向被解雇的雇员支付解雇赔偿金,对老年职工提供一次性退职金。这一制度规定了雇主的责任是独自承担的,风险不能分摊,雇主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来确保自己承担风险的能力。这是一种比较古老的雇主责任保险,现已逐步向社会保险转变。
管理体制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型:
(1)集中统一管理。依法建立全国性的统管机构,作为调控中心,实行专门管理。通常由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代表组成委员会,接受政府监督,执行立法。统管机构有相对独立性,在制定社会保障政策、征收工资税、编制预算以及发放保险金等方面具有广泛的权力。有的统管机构就是中央政府的一个主管社会保障的职能部门。
(2)多部门分散管理。按不同项目分别由不同部门分管,如卫生和福利部分管年金和医疗保险,劳工部分管职工的工伤和失业保险。由于社会保障对象分散在各个地区,有些国家委托社会保障机构的地方办事处、分支机构或地方劳动委员会办理社会保障事务。
社会保障事业的作用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稳定机制。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社会保障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或劳动力再生产的质量,保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为劳动力的自由劳动提供条件,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引导消费投向,调整消费结构,变消费基金为建设资金,抑制消费膨胀,推动生产的发展;创造一个民主、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使社会得以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
完善中国社会保障的基本设想80年代以来,中国学术界和社会工作者对如何健全与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些设想。例如,坚持有利生产、保障生活、权利与义务统一、公平与效率结合的原则,明确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的责任和义务,资金由三方合理负担;动员全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事业;坚持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的方针,形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基层政权机构、社区组织和群众团体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制;继续发扬中国家庭、亲友和邻里间互济互助的优良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