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裕民
2023-02-02
更新时间:2023-02-03 14:06:12作者:百科
[拼音]:liaoguo fagui
辽国自契丹建国至为蒙古所灭时期的法规。辽国是中国北方契丹族建立的一个王朝,原称契丹国,公元916年在今内蒙古昭乌达盟的西拉木伦河流域建国。 947年正式建号大辽。983年曾改号大契丹国。1066年以后复号大辽。自916年契丹建国至1218年被蒙古征服灭亡,习惯上统称为辽。
辽国建国前夕的契丹社会,已出现不成文的“籍没之法”。当部落的氏族成员违犯部落成规,即被免除氏族成员的资格(籍没),罚作奴隶。据传当时曾“穴地为牢”,即已出现了原始的监狱。921年,辽国建立者辽太祖耶律阿保机(907~927在位)诏令臣下“定法律”。据《辽史·刑法志》载,这次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用以统治契丹人和其他北方民族,对契丹国内的汉人,仍实行汉族传统的律令。926年,耶律阿保机征服立国已有200余年的渤海国,实行封建制度,完全采用汉文化。其后,耶律阿保机的继承者辽太宗耶律德光,接受了晋国(后晋,936~946)石敬塘所献燕云十六州汉人居地。946年,辽太宗攻下晋都开封,尽占晋国统治下的汉人地区。于是,辽国统治的地区包括契丹、渤海和晋国故地。这三个区域存在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也实行不同的法律:契丹法律主要实行于契丹人住区;渤海和汉人地区继续实行汉法,基本上是唐律的延续。
辽太祖诏定法律,其从侄突吕不受命撰《决狱法》,是辽国最早的一部法典。辽太祖以下历代皇帝陆续有所增补。圣宗(982~1030在位)曾下诏“更定法令”,命朝内外大臣对条制中的遗缺和轻重失中之处,分条奏上,审议增改,对法律作了重大改革。兴宗重熙五年(1036),诏令耶律庶成修纂辽太祖以来历代法令,参照“古制”即唐朝的法制,编定条制547条,称为《新定条制》,在全国诸道颁行,史称《重熙条制》。据《辽史·耶律庶成传》载,兴宗此次修订法令,是因为当时的法令“轻重不伦”,耶律庶成“参酌古今,刊正讹谬”,编成条制,成为辽国的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1070),命耶律苏等修订条制,认为“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凡合于汉人“律令”者载入,不合者另行存列。耶律苏等据《重熙条例》547条,删去两条,修改一条,共存545条;增收唐律173条,又新创71条,共789条。称为《咸雍条制》。以后续补两次,又增加103条。史称《咸雍条制》“皆分类例”,大约是分类收编犯法治罪的案例,有如现存元代《元典章》的体例。大安五年(1089),道宗指责新编的条制过于繁杂,是“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下令复行《重熙条制》。
辽国所编的几部法典,都已失传。只能从《辽史》所载犯法治罪的事例和有关纪事中,约略推知辽法的大概内容。
契丹建国前后,原始的法令主要是对谋叛和盗窃治罪的规定。谋叛是指契丹贵族官员的?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3753.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磁选V劣谂サ姆纯梗魅丝梢运嬉獯λ溃辉诜罟娑ǖ姆段А5燎灾巫铮窃?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63765.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私有制和奴隶制形成后,保护私有财产的措施。犯罪者主要也是氏族成员和平民。辽国建国后,随着统治领域的扩大和统治民族的增多,法令日繁。见于记载的事例,治罪还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官员失职:贪赃、执法不公、守卫不严、赴任误期、泄漏宫事、误奏诬陷等。
(2)军事违律:临阵退却、军事失备、调发稽误、收容间谍及私藏兵器等。
(3)经济:差科赋役违法擅征、贩私盗、与外国贸易走私等。辽制规定,铜钱、铁、书籍以及羊、马等都禁止与他国私相交易,违禁者处以严刑。如持钱10贯出南京(今北京市)即处死。
(4)刑事和民事:斗殴谋杀、贩卖人口、伪造文书、强奸以及婚姻违法等。辽圣宗时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如主人不得任意杀死奴隶;契丹人与汉人争斗同等治罪;契丹人犯十恶大罪,依汉律治罪。这当是辽国封建制确立后,在契丹人中实行封建统治的反映。
契丹人原有自己治罪处刑的方法,犯大罪主要是处斩和籍没即罚作奴隶。此外,还有一些独特的刑名:
(1)投崖。贵族为叛,命自投崖而死。
(2)生瘗。即活埋,是处置反叛者的重法。
(3)射鬼箭。即对犯死罪的罪犯,用乱箭射死。
(4)木剑大棒。木剑面平背隆,辽太宗时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剑击背。
(5)铁骨朵。以熟铁打作8片虚合,用3尺长的柳木作柄,盗窃走私等罪,用铁骨朵拷打5至7下。
(6)沙袋。用熟皮合缝,盛沙半升,加以木柄。犯罪者用沙袋击打,不得过500下。
(7)鞭烙,审议罪犯时的酷刑。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辽圣宗时参据汉法制刑,正式采用汉人的刑名。兴宗时编入《重熙条制》,刑分死、流、杖、徒 4种。死刑有绞、斩、凌迟。流刑指流放边城至于境外。杖刑仍保留沙袋、木剑、铁骨朵等刑。徒刑分为终身、五年、一年半 3等。辽国末年天祚帝(1101~1125在位)时,因四方人民纷纷起义反抗,又恢复了投崖等死刑。
辽国虽有法律条例,但重大罪案的处治,往往依皇帝的意志论决重轻。辽国最残暴的皇帝穆宗,任意对臣下施刑,不受法令的约束。辽圣宗依汉律改革辽法,也有“八议、八纵”的规定。“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贵族官员犯法,如能符合一议,即可减免罪刑。这是明确地规定贵族官员拥有特权为合法,以维护封建等级的统治。辽国也有赎罪之法。品官公事误犯以及年70以上、15以下犯罪者可出钱赎罪。
辽国的法规对后来的金国有重要影响。金国在北方承袭辽、宋的统治,不能不袭用辽、宋法规以与金国女真族的法令相结合。《金史·刑法志》说,金太宗“虽承太祖无变旧风之训,亦稍用辽、宋法”,天会七年(1129)诏令盗窃罪分别处徒刑三年、五年或终身,即是沿袭辽律而稍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