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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务员制度

更新时间:2023-02-03 13:57:38作者:百科

法国公务员制度

法国有关公务员考试、招收、任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报酬、福利、退休、奖惩、职位分类、管理机构的总称。它是法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分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非选举产生的正式任职的人员和公立公益机构正式任职的人员。

沿革

中世纪的法国处于诸侯割据的状态,没有近代意义的国家官吏。16世纪,法国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出现由国王任命的国家官吏。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旧的官吏制度,确立了近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精神。《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指出:“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之地位一律平等,故政府官吏之任用亦应平等。除以才能品德为根据外,不应受其他条件之限制。”拿破仑一世执政时期,公务员制度已具雏型。对官吏实行与年薪结合的等级制、严格的纪律管理、统一的培训系统和工作方法,并建立行政法院。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法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公务员制度,担任公职的条件由各行政机构自行规定。1945年10月法国政府设置公职管理总局(后更名为行政与公职总局)和国立行政学院,建立统一高级公务员的录用、培训和任用的制度,第二年又通过国家《公务员总章程》,改革公务员队伍结构,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等,逐步形成了统一、完备的公务员制度。

内容

法国公务员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及惩戒

《公务员总章程》和其他法规对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公务员有信仰、言论、政治、罢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等自由及获得培训、休假、报酬、生命安全保障和卫生健康等权利;有忠于职守、服从上级、遵守法制、不兼任其他有报酬的公职和私营职务、保守机密、克制和保留等义务。当公务员不能尽法定义务时,触犯刑法的,由刑事法院审判;触犯行政法的,由行政法院审理;违反纪律的由行政机关处分。在刑法中,详尽地例举侵吞和滥用公款、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泄密等罪状。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训诫、取消晋升资格、减薪、降职、调动工作、降级、强制退休、撤职、临时解除职务等。

职位分类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以职位分类代替品位分类,公务员职位按地位和任职资格的高低依次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类别。每个类别按职务内容、选用方法、专业性质和晋升途径分为若干职类。每个职类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若干职系,每个职系按工作轻重、难易程度和责任大小,分为若干等级。等级内又划分为不同级别的职位。各种职位的标准、责任和报酬有明确规定,为公务员的招收、考核、晋升、工资福利、退休以及编制预算等提供了客观依据。

招收制度

公务员的招收按照机会平等、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考试分为内部竞争考试和外部竞争考试,由相对独立的考试委员会主持。高级公务员(甲类)一般通过国立行政学院的入学竞争考试录用。其他公务员录用考试由用人机关自行办理,考试方式和内容由考试委员会决定。考试成绩按顺序推荐录用,被推荐者再经过行政部门录用、试用和正式任职。

培训制度

法国具有高度重视公务员教育与训练的传统。总理府负责人事与行政改革的部长级代表领导全国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各行政部门负责本部门公务员的培训。一般分为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两个阶段。职前培训受到特别重视,用于它的经费占培训总经费的70%左右。职前培训期限长则3年,短则3个月。公务员培训的机构或途径有:

(1)中央政府设置的院校,如国立行政学院、巴黎综合工艺大学;

(2)行政机关设置的培训学校,如内政部设的全国警察学校;

(3)行政机关和高等院校合作,签订培训合同;

(4)行政机关自己举办短期训练班和讲座等。

鉴定与晋升制度

鉴定是公务员的考核形式和晋升依据。鉴定权属于行政首长,每年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公务员的健康状况、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守时值勤情况、整洁状况、合作精神、服务精神、积极性、工作速度、工作方法、洞察力、组织力、指挥监督力、考察力等14项。晋升分晋级和晋职,晋级主要是根据公务员的资历晋升工资。晋职是根据公务员的政绩与才能晋升职务。晋职的途径有:

(1)选拔;

(2)考试或考核。

工资与福利制度

遵循以下原则:

(1)指数化原则。各类各级公务员工资通过简化,统一在一个工资指数表内,并把工资直接和物价挂钩。

(2)缩小差别原则。

(3)协商原则。

(4)兼顾国家支付能力和参考私人企业工资的平衡原则。除基本工资外,按季度享有各种津贴,如住房津贴等。作为福利制度,公务员享受年休假、半日工作制、病假、产假、受教育假等,以及政府发给的社会救济和实物利益,如住房、制服和交通工具等。

退休制度

政府规定的退休年龄是:常驻服务的公务员(即坐办公室的)年满60岁,流动服务的公务员(即经常外出办事的)年满55岁。如果公务员申请,可以延长在职年限,但最高年限为68岁。在一般情况下,凡为国家服务15年以上和至少交纳15年占工资 6%的退休储金的公务员,有权领取退休金。退休金根据公务员的工龄按比例计算。

管理机构

政府首脑和部门首长分别是国家人事行政和部门人事行政的最高首长。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包括行政与公职总局、最高公职委员会、对等行政委员会、对等技术委员会、行政法院及各部门各地方的人事行政机构。行政法院在公务员制度的创建、改革和实施过程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它是具有管理公务员职能的综合机构,集咨询、监督和司法三项职能于一身。它经常参与起草和制订公务员的规章制度,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它有权检查和监督《公务员总章程》贯彻执行的情况,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依法审理有关公务员的各种案件。

特点

法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有:

(1)在行政机构内部设置人事机构,处理公务员的招收、任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报酬、福利、退休、奖惩等一系列事宜。中央政府的行政与公职总局只负责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监督、协调及推动改革。

(2)注意公务员的自我管理。如公务员或其他代表按比例参加对等行政委员会和对等技术委员会,直接参与公务员的考核、晋升和奖惩等。

(3)拥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公务员事务的成文法规。

(4)在公务员管理行为方面,强调除法定的专业性过强和较低级行政职位者外,一律实行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严格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强调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完备的公务员培训系统。

(5)实行统一指挥下的分层管理。大区、省、市镇等各级地方政府在人事上也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在遵守国家《公务员总章程》的前提下,可以独立地进行公务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培训等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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