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裕民
2023-02-02
更新时间:2023-02-03 11:31:56作者:百科
[拼音]:jiagefa
[外文]:price law
调整在价格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制定价格和管理监督物价的法律依据。在社会主义国家,则是以立法手段保证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并通过价格监督对违反价格政策、价格纪律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根据。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反映一定的商品交换关系,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按照生产关系的要求对社会利润进行再分配。在社会主义国家,价格问题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关系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国家经济建设。它起着调节国家、集体、个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各国的经济计划管理体制集中程度不同,各国对价格的控制与监督的方法差别很大。有的国家监督价格的方法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有的采取行政手段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法,有的则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把国家监督价格的职能转到社会组织方面。
中国的价格立法历史悠久,早在战国前期周威烈王四年(公元前422),魏国政治家李悝鉴于“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因而颁布“平籴法”。丰年平价收购,荒年则平价卖出,使粮价稳定,防止暴涨暴跌。这一价格立法,对稳定魏国经济,安定人民生活,起到积极作用。后来秦代的“金布律”,汉代的“平准法”,唐代的“常平法”,宋代的“市易法”等,都是关于价格的立法,都对当时的经济发展发生过一定的影响。
中华民国时期,基本没有价格立法。抗日战争后期,国民党政府滥发通货,物价飞涨,为控制这种局面,曾于1942年12月颁布《限价实施办法》,规定自1943年1月15日起,全国各地一律以1942年12月30日各地原有价格为评定标准,实施限价。但由于没有物资储备基础,单纯以行政命令来“平抑物价”,结果适得其反。1946年,国民党政府发动全面内战,进一步造成通货恶性膨胀。据统计,从1937年7月到1949年5月,国民党政府纸币发行量增加1400多亿倍,物价上涨8.5多亿倍。上海解放前夕,鸡蛋每个150元“金圆券”,折合法币4.5亿元。
世界上不少国家在价格管理上都制定了相应的立法。美国的公平贸易法以及反托拉斯法中都有关于价格的规定。日本政府1946年颁布《物价统制令》,1962年第八次修改,在价格管理上开始采取稳定物价的综合对策;在《国民生活安定紧急措施法》(1973)中,规定了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和标准价格;在《农产品价格稳定法》(1953)中,对农产品收购价格、销售价格及价格补贴等政策作了规定。
苏联的物价管理法规有《苏联部长会议国家物价委员会条例》等。罗马尼亚在1977年11月12日重新公布了1971年制定的《价格和收费制度法》,主要靠行政手段,靠各级物价机构的作用,对价格进行监督。南斯拉夫在1979年12月颁发了《价格制度基础和社会对价格的监督法》,该法体现了以联合劳动为基础的自治经济制度的价格法规。匈牙利1980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价格调节制度的法令》,对价格的监督采取了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
在国家建立初期,由于国民党政府遗留的恶性通货膨胀后果尚待消除,物价波动尚未平息,1949年11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当前物价问题》的决定,采取稳定币值、稳定物价的12条重要经济措施。1950年3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依靠国家政权和国营经济的力量,进一步采取国家统一掌握货币发行、统一管理财政收支、统一粮食调配、控制部分重要物资供应等一系列措施,防止金融波动,稳定物价,为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国民经济提供了条件。
进入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30年来,先后制定的主要物价管理法规有:195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同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1963年4月13日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这三个规定在物价管理体制方面确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1980年4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1980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1982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和1983年7月26日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活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等行政法规,对物价进行了行政干预,以保障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国务院于1982年7月7日通过、8月6日颁布执行,共7章41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系统的物价管理法规,是处理经济活动中价格关系的重要准则,规定了下述几方面的关系:
(1)在坚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同时,有计划地对物价逐步进行合理调整。
(2)在价格的制定与管理方面,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3)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央同地方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关系。
(4)物价管理体制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5)在物价监督检查方面,以国家各级物价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为主导,同时充分发挥企业、事业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该“条例”还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不同性质和情节规定了相应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