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裕民
2023-02-02
更新时间:2023-02-03 11:30:06作者:百科
[拼音]:mo
中国古代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刺刻后并涂以墨的刑罚(见五刑)。墨刑起源很早,甲骨卜辞中就有记载,郭沫若在《甲骨文字研究·释支干》中考证,卜辞中字就是墨刑的会意字。
西周在墨刑之中还有幭与黜的区别。 幭指在颧骨处刺刻涂墨,并在头上蒙黑巾;受刑者不仅失去奴隶主基层政权官吏的身份,而且成为罪隶。黜指仅刺刻涂墨,不蒙黑巾;受刑者只罢免职务,不成罪隶。1975年2月在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的匜(见彩图)上有关于墨刑等差的铭文记载:“我义(宜)(鞭)女(汝)千,(幭)()女(汝)。今我赦(赦)女,义(宜)(鞭)女(汝)千,黜()女(汝)。”意思是:我本应鞭打你一千下,给你幭的刑罚,刺字蒙头巾,罢官作罪隶。现在我赦你,还应鞭你一千,只刺字罢官,不蒙黑巾当罪隶。
战国时秦称墨刑为黥刑。商鞅因太子犯法而“黥其傅师”(《史记·秦本纪》)。后来黥刑在秦被广泛运用,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睡虎地秦简中有多处提到。《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下令焚诗书百家语,制曰:“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汉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在位)除肉刑,黥刑被废。魏晋南北朝时期间或使用,到梁武帝天监十四年(515)再度被废。隋唐无此制。五代后晋石敬瑭(936~942在位)滥用峻刑酷法,恢复黥刑,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沿用至清。
刺字的对象、部位、形状各代不尽相同。宋代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宋史·刑法志》)。元代对汉人、南人犯盗窃罪者,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颈项,蒙古人有犯者不刺(《元典章·刑部·强窃盗》)。明初朱元璋于洪武三十年(1397)五月在御制《大明律序》中规定,“除党逆家属”外“俱不黥刺”。清代法定满人轻囚不刺,重囚刺臂,汉人一律刺面。刺臂在腕之上,肘之下;刺面在鬓之下,颊之上,大小一寸五分见方,画阔一分半。罪名与发配地点分刺在左右两颊。清代狱吏以刺字代替公文,常有公文应改而所刺墨字无法涂改的情况出现。清末法制改革,始将刺字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