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裕民
2023-02-02
更新时间:2023-02-03 10:33:21作者:百科
[拼音]:banquan
[外文]:copyright
即著作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对科学研究、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述和创作等所享有的权利。在某些国家或传统上也称著作权。世界上第一部著作立法是英国1709年的《版权法》,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随之也制定了著作的立法,对打破封建出版制度,保障资产阶级言论出版自由,发展科学、文学艺术事业起了促进作用。为版权的保护,自19世纪末叶以来,许多国家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中国于清末(1910)首次制定了版权法。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先后于1915、1928年制定了版权法。这些立法名为保障言论出版自由,实际上多为文化专制主义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1982年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大力提倡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所从事的一切创作活动,保障作者进行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在中国还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对创作成果贯彻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版权的主体因创作成果而享有版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少数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就自然人来看,包括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的专业人员及业余人员;成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少数创作了作品(如绘画、书法、表演)的少年儿童。版权主体还有个人(独立创作作品)和集体(两人以上的作者合著作品)之分。合著中,有的是一部完整著作,其中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全体合著人是版权主体;有的是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存在(如歌词与歌谱),全体合著人或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可分别成为整部作品或组成部分作品的版权的主体。就法人来看,作为版权的主体有编辑刊物、辞书等集体作品的编辑出版单位;也有制定写作计划、组织人员创作并以法人名义发表作品的机构。版权的主体还可分为原始的或继受的主体。前者是直接以创作活动完成作品的人,享有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完整著作权利;后者是依据合同、继承等方式承受著作权利的人,只享有获得财产权益的部分版权。
版权的客体表现创作活动的某种客观形式。它首先必须是创作,而不是抄袭,否则应对剽窃人追究法律责任。其次,必须使作品内容运用一定形式加以表现,包括文字形式(论著、创作、翻译、注解等);口头形式(演讲、报告、说唱等);其他形式(乐谱、绘画、书法、雕塑、舞蹈、电影、摄影、录像、图表等)。
版权的产生、内容及消灭就世界多数国家情况来讲,版权根据作者创作出作品的事实而产生,即“无手续主义”。但有些国家和地区则规定只有在著作完成注册手续后,版权才能产生。作者享有的版权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人身权由作者终生享有,作者死后,其人身权利可由作者家属或作者遗嘱指定人加以保护。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通过出版、上演、放映、录音、展览等方式发表作品;
(2)署名权。在作品上署以真名、 笔名、其他名称或不署名;
(3)维护作品完整权。任何采用作品单位,未经作者同意一般不得对原作增删和变动。财产权通常是作者在他人依合同利用创作成果时(出版、上演、制片、广播等方式)所取得的报酬,主要是稿酬收入,也可包括赠书、赠票、上演税、奖金等酬劳。多数作品的作者可以终生享有财产权利,作者死后可由继承人享有若干年,各国立法从规定20年至90年不等,以规定50年的居多。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等国家还有对已出售过的原美术作品再进行买卖时付给画家一定比例酬劳的延续权,以及出租书籍时也有类似规定。
版权的保护版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如发生剽窃等情况,应视作侵权行为。版权受到侵犯时,作者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排除侵害、恢复人身荣誉、赔偿财产损失。为了保护版权不在国外受到侵犯,国际上通过了一些有关公约(见版权的国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