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选举诉讼

更新时间:2023-02-03 10:26:36作者:百科

选举诉讼

关于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代表或议员)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的诉讼。中国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为了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证选举的顺利进行,对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选举法》还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的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中国在民事诉讼中,选民名单案件依特别程序审理。

资本主义国家对选举议会议员时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作了一些规定。有关当选问题的诉讼,落选者可向有关的选举机构提出控告,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选举人名单的诉讼,当事人可向选区所在地区的选举机构提出异议,如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关于议员资格的审查,有的由议会进行,有的由法院审查,法律还对选举违法者规定了一定的处罚。尽管如此,在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选举中,欺骗、舞弊、贿赂、威胁、伪造选民册以及凶杀等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

本文标签:选举诉讼  xuanjususong  
下一篇:王蒙(?~1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