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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收益分配政策

更新时间:2023-02-03 08:10:07作者:百科

国营企业收益分配政策

中国为了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而制订的在一定时期内组织、调节国营企业利润分配活动的行为规范和指导原则。具有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对微观经济进行激励和约束的功能。

必要性与原则

国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组织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又是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的主要来源。企业的总收入,在补偿了生产经营耗费后,对实现的利润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的数量和方式作出规定,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调节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收益分配政策从根本上说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状况决定的。制定国营企业收益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是:

(1)在保证国家利益和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相兼顾的原则。在发展经济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做到国家多收,企业多留,职工多得。

(2)责、权利三结合的原则。把企业的经营成果、经营好坏与企业、职工的物质利益直接联系起来。

(3)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统一管理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国营企业收益分配政策在量的方面,主要是正确安排和调控企业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例,以及新增利润的分配比例。国营企业收益分配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有多种形式和手段,需要有相对稳定的财政体制作保证,实施中还需要与其他经济政策密切配合。

政策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国营企业的收益分配政策大体上可分为统收政策、有限的企业留利政策和改革中的让利政策三种类型。

统收政策

即企业实现的利润,原则上全部交国家,发生的亏损由国家弥补,企业发展生产所需要的资金,由国家拨给;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的固定比例从成本中提取,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不直接发生联系。实行这项政策主要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1968~1977年期间。统收的分配政策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与当时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和计划、基本建设、物资等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有它的客观必然性。在历史上也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管得过多、统得过死,致使企业责、权、利严重脱节,窒息了企业的生机与活力(见统收统支财政体制)。

企业留利政策

即在加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财力集中程度,给企业一定的利润留成。在体制上体现为基本统收,又适当地扩大企业的机动财力。主要有三个时期:

(1)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实行企业基金制。企业完成国家规定的计划指标后,可以从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中按不同比例提取企业奖励基金。企业主管部门则可从超计划利润中留40%,用于生产发展。

(2)1958~1961年,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企业完成国家计划后,可按实现利润额和规定的留成比例,计提利润留成额。4年中,企业提取的利润留成占同期实现利润的10.2%。

(3)1962~1968年,为了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解决经济上面临的困难,又重新采取了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企业在完成国家规定的计划指标后,可以按工资总额的5.5%从利润中提取企业奖金。有限的企业留利政策,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这种分配政策下,企业留利水平很低,企业经营自主权依然十分有限。

让利政策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以后,国营企业收益分配政策向着放权让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方向发展。1978年,国营企业全面实行企业基金制度,企业留利占实现利润的3.75%。1979~1983年,国营企业逐步实行了利润留成制。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全额利润留成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1982年全国国营企业提取的各种留利占其实现利润的比例上升为34.2%。从1983年起,国家对企业分两步试行利改税制度。主要特征是把过去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的办法改为向国家交纳税款,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形式,建立在国家征税和企业纳税的基础上。税后利润在保证企业合理留利之后,再按固定比例上交财政。1986年全国国营企业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例上升为49.6%,1987年起实行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其利润分配的特征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1988年全国国营企业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例上升为55.6%。让利政策的实施,使企业自主支配使用的资金明显增多。1978年全国国营企业留用的利润只有27.5亿元,到1988年企业留利已达到700亿元。

让利政策对增强企业活力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又出现了财政收入不能与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同步增长等一系列问题,使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国营企业收益分配政策将得到进一步调整,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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