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裕民
2023-02-02
更新时间:2023-02-03 01:24:10作者:百科
[拼音]:zhanyou
[外文]:possession
指对物的控制和管领。人对物的占有,是从原始社会就已存在的普遍现象。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从占有演变为所有权(私有财产权),但所有权以外的种种占有仍继续存在和发展,有些占有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罗马法中,占有被作为同所有权并列的一项法律制度规定下来,合法占有人也可以提出“确认占有”和“回复占有”(又称“返还占有”)的诉讼。这种状况一直影响到后世的民法。
在现代各国民法中,对占有的规定大体有3种状况:
(1)占有被规定为一种权利,一种独立的物权,叫做占有权,同所有权并列。例如1896年《日本民法典》物权编第 2章就是规定占有权的专章。其第180条规定,只要按照自己所表示的意思而持有这个物件的,就取得占有权,而不问有无正当依据。西方国家法学者把这一规定称为“主观说”或“心素说”,并且认为这是占有被规定为权利的理由。
(2)占有被认定是一种状态,即对物的事实管领力,而不是权利。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28条规定:“对于物件或权利的持有或享有,称为占有”。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854条也规定:“取得物的占有,是由于取得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力”。这些规定都确定了一种外表状态,而不问主观态度和意思如何,被称为“客观说”或“力素说”。它只规定“占有”而不是“占有权”,但在体例上都不列为所有权的权利内容。
(3)占有被规定为所有权的一项内容,或一项权能,例如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的民法典。196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92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占有即包括在所有权内,成为所有权权利内容之一,而不像其他各国民法那样,作为一项独立于所有权之外的法律制度,但也未排除所有权以外占有的存在。匈牙利、波兰等国的民法则同时将占有列为所有权的内容,又另有专章规定对占有和占有权的保护。
各国民法规定,所有人都有权占有所有物。同时也有非所有人占有的种种状况,而且范围十分广泛。情况也相当复杂。为此,各国民法典和民法著作,按不同标准对占有作了不同的分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一般认为,所有人的占有是完全占有,他可以对占有物拥有完全的物权。非所有人的占有则是不完全占有,不享有完全的物权。完全占有通常还包括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而不完全占有则是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这是以占有人主观态度为标准而作的分类。一般又称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的控制,而不问权源如何。所有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况下,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而为地上权人、典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运人等人直接占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权未变,依法或依约仍可请求返还,这就被称为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也被称为实际占有,间接占有则由于是从所有权推定的,因此又称为推定占有。
或称正当占有和不正当占有。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两种情况。凡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实行的占有,叫做合法占有。凡没有法律依据、违背所有人意志的占有,叫做不法占有。对不法占有,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占有。另外,按照有无正当权源,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含义和法律后果与合法占有、不法占有类似。
在不法占有或无权占有中,按照占有人是否知情,即是否已知或应知为不法占有,可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大类。如占有人知情或应当知情,就是恶意占有;如占有人不知情和不能知情,就是善意占有。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对于恶意占有,各国民法一般都认为不论其取得时是否有偿,原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占有,并连同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孳息。如造成损失,还能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善意占有,就有很大不同。如系善意并有偿取得,即使取得的是盗窃物或遗失物,多数国家都保障善意占有人取得的所有权,以确保交易的安全。英国、美国、日本、民主德国、匈牙利等国都有类似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则规定,占有的如系盗窃物、遗失物,可由原所有人在3年内请求返还,偿还原价取回原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善意有偿取得的财产,规定在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遗失、被盗窃,或者由于不依赖他们意志的其他原因而丧失占有时,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而对于善意无偿取得,《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返还。”其他一些国家如法国、日本等国则规定只有对盗窃物、遗失物才能要求返还财产。善意占有在返还财产时不返还其所取得的孳息。但在知情以后取得的孳息则应返还。不法占有人(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返还孳息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有权请求补偿其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但民主德国规定恶意占有人不享有此项请求权。
另外,占有还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等,用以确定因占有时效而取得所有权(见民事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