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裕民
2023-02-02
更新时间:2023-02-03 00:15:40作者:百科
[拼音]:Gubabilun nulizhi jingji
[外文]:Old Babylonian slave-owning economy
公元前19~前16世纪幼发拉底河及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古巴比伦王国的奴隶制生产方式。古代西亚各国中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经济制度。
概况古巴比伦王国时代,已广泛使用青铜工具,农业已有相当发展,土地灌溉面积扩大。据考古发现,约公元前1700年左右以苏美尔语书写的泥板历书(共 109行)是目前所知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农人历书。就其内容(从灌溉、耕耘到收获)而言,是一部小自耕农的农业手册。它反映了古巴比伦奴隶制社会小农占优势,主要粮食作物是大麦,农业工具已趋复杂,并重视灌溉系统。国王汉穆拉比设置了管理灌溉网的官吏“河流管理人”。汉穆拉比时代,运河的开凿和严格管理灌溉网的措施,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手工业也有较大的发展。《汉穆拉比法典》(见彩图)中提及的手工业工匠达10种以上,有制砖工、织麻工、刻石工、珠宝工、冶金工、皮革工、木工、建筑师以及铭文不详者一二种。实际上,据其他文献所载,手工业行业不下二三十种。《汉穆拉比法典》第 274条还规定了各种手工业者每日应得到的酬金额。
农业、手工业的发展为国内外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塔木卡尔(大商人)分为替王室服务的官商和民间商人两类。官商塔木卡尔将国家征收的大量大麦、芝麻油、枣、皮革、羊毛等输往国外,从国外换回木材、石材、金属、宝石、发油、葡萄酒、奴隶等。在国内外贸易中,塔木卡尔还委托代理人沙马鲁从事商业活动。官商塔木卡尔由国王授予特权和供职份地。
古巴比伦王国的商业中心是乌尔、拉尔萨、尼普尔、巴比伦和西巴尔等城市。乌尔从迪尔蒙输出铜,拉尔萨从埃什努纳输出银。巴比伦和西巴尔是两河流域南北贸易的集散地,西巴尔还是奴隶贸易的中心。在这些城市中,私人经营的店肆尤为昌盛。
等级制和土地制度古巴比伦王国的社会阶级关系通过等级制度表现出来。据《汉穆拉比法典》所载,古巴比伦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大类,社会分为三个等级:
(1)阿维鲁,为全权自由民,其上层王族、大官吏、高级祭司等是统治阶级;其下层农民、牧人、手工业者是被迫纳税、服兵役、徭役的受压迫阶级。
(2)穆什钦努,是依附于王室土地、公社除籍的无权自由民。
(3)瓦尔都(男奴)或阿姆图(女奴)是奴隶阶级。
古巴比伦王国土地制度已较复杂。除大量的王室土地外,还有城市、寺庙以及私人土地所有制。王室直接控制的土地分为三类。
(1)“供养宫廷之田”;
(2)以供职为条件授予的份地;
(3)以纳贡为条件授予的份地。以供职为条件的份地领有者包括列都(士兵)和巴依鲁、官吏、塔木卡尔及负有其他义务者(包括书吏、占卜者、歌手、工匠、轿夫、牧人、渔夫、厨师等)。一般地方官吏领有份地在 6~10布耳(1布耳约合6.3公顷)之间;士兵、工匠等领有份地在1~2布耳之间。士兵份地(包括田园、居屋、牲畜)不得买卖或遗授女继承人。以纳贡为条件授予的份地占王室土地相当大的部分,此类份地的领有者被称为“纳贡人”。他们受王室的严格控制,其份地亦不得买卖、抵押或遗授女继承人。
农村公社仍保存着,但公社的可耕地基本上已经成为各农户的私有土地。私有土地占相当大的数量。公社成员的土地所有制是以纳税、服徭役为前提。离弃公社逃亡或三年不纳税的公社成员则从公社除籍而失去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土地的租佃和雇佣关系已普遍流行。地租一般是收成的1/2或1/3,果园、菜园的地租是收成的2/3,供应灌溉用水的园圃的地租高达3/4。
高利贷业甚为活跃。《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谷物的利率达33%,白银达22%。神庙和卖酒店同时经营高利贷业。高利贷业促进了债务奴役制的发展。
古巴比伦奴隶瓦尔都(或阿姆图)同牲畜一样被视为一种财产。至今已发现许多关于奴隶买卖、转让、交换、赠与或借用的契约文书。《汉穆拉比法典》在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方面较以往任何法典都更严峻。奴隶大多数属于宫廷、神庙、官吏和大商人。一般自由民占有奴隶的数量不多。奴隶来源除战争俘虏外,多从外地买来。债务奴役制也甚流行。为了缓和债务人的反抗,《汉穆拉比法典》规定阿维鲁等级沦为债奴者,以三年为限,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在个别情况下,奴隶通过收养、婚姻或交纳赎金等方式可获得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