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裕民
2023-02-02
更新时间:2023-02-02 22:46:13作者:百科
[拼音]:suode keshui
[外文]:tax on income
国家对法人或个人所得课征的一类税收。这里的“所得”是一个有争论的概念。不过,大多数国家所得税法中所指的“所得”,是法人或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为一年)的劳动、营业、投资或把财产、权利供他人使用而获得的连续性收入中,扣除为取得这些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这样概括的“所得”包括两层含义:
(1)指纯所得而不是总所得,即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增加的资产(总所得)减去消耗的资产后所得的余额(纯所得)。
(2)指有连续来源的所得,如工资、利润、利息、租金收入等项,而不是指偶然所得,如继承财产、接受捐赠等收入。当然,这些收入也是所得,也应纳税,但它们不是正常的、连续的收入,不应征所得税而应征其他相关的税。不过,有的国家对偶然所得(如获得诺贝尔奖金)也征所得税。所得税是按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课征的,所以通常把所得税列入直接税。
产生与发展所得税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借助于战争的催生剂而首先产生于英国的。1798年英国积极组织反法联盟,进行对拿破仑一世的战争,财政大臣(后为首相)W.皮特为筹措战费,进行一系列财政、税制改革,创设“三级税”,实为所得税的雏型。但因税法不健全,漏税甚多,遂于1799年废除,采用新的所得税法,从而奠定了英国和现代所得税制度的基础。由于所得税是以所得为负税能力的标准,比较符合“公平”、“普遍”的原则,也有利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所以大多数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视其为“良税”,主张积极推广。进入19世纪以后,大多数西方国家相继开征所得税,由临时税种发展成为经常税种,由次要税种发展成为主要税种。
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缓慢,缺乏实行所得税制度的社会经济条件,清朝末年虽有实行所得税的倡议,但屡议屡辍。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于1914年1月曾颁布《所得税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所得税法。1936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通过所得税八项“原则”。经立法院审议修改后,于同年10月1日起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37年以后又陆续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等。这些所得税同遗产税构成国民政府时期的直接税系统。其中,以营利事业所得税收入最多,它的负担主要落在当时抗战后方处于困难境地的民族工商业者包括中小商业者身上。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旧的所得税制度。1950年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规定所得税有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和工商所得税(包括在工商业税中)。在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前,工商所得税主要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征收,它对调节各阶层收入,促进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扶持和发展合作社经济起了一定作用。此后,工商所得税主要向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1950~1982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只向国家上交利润,不纳所得税。
1978年以后,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所得税制度有了比较大的变化。为了适应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需要,维护国家的权益,国家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国营企业建立与健全经济责任制, 国务院于1983年4月12日批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决定自1983年起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到1991年中国有7种所得税,即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所得税体系。
分类所得一般分为三类:
(1)营业所得,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的所得。
(2)投资所得,如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或转让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劳务所得,如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这种分类只是形式上的,而实际上,除征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所得税是直接由劳动者负担外,其余征自公司、企业的利润所得税和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税,都来自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
特点主要有:
(1)按照纯所得征税;
(2)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课税对象,多得多征,少得少征,无所得不征;
(3)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一致,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4)所得税的计算因涉及成本核算和费用列支,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生产经营费用的列支等,所以要有比较完备的会计制度作基础。
税率一般分为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在累进税率中,又分为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各国一般根据本国具体的政治经济情况来确定自已的税率制度。税率的高低,累进的级距,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的积极性发挥有一定影响。
征收办法一般分为申报法和源泉控制法。前者是指由纳税人依据实际收入情况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后者是指由支付单位于付款时负责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所得税的计征一般分为:
(1)分类所得税制,是就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分别课税,如对工商企业盈利课征公司所得税,对利息收入课征利息所得税等。
(2)综合所得税制,是就纳税人的总纯所得课税。当代多数国家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征制,即先按分类所得依法征税,然后再综合纳税人的全部所得,计算其应纳税额,并允许将已缴税款进行抵免。所得税现已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性税收。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和跨国公司的发展,出现了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重复课税问题,它是国与国之间谈判和签订避免国际双重课税协定的主要内容。
作用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征收所得税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作用。一些西方国家政府和经济学家把所得税制度看作是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认为累进所得税制度是稳定经济和减轻经济周期波动的一个有力的和作用迅速的自动稳定器,并认为正确运用累进所得税制度和由税收提供的社会福利转移支出资金,可以最终确定人们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政策和“收入均等化”。其实,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经济周期波动和收入高低悬殊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并非税收所致。中国的所得税,主要是对企业法人征收。它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实现国家经济政策,调节企业盈利,加强企业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科技发展的重要手段。